土壤修复概念(土壤修复最新政策)
土壤重金属污染与大气、水污染不同其具有隐蔽性、不可逆性、间接性和伴生性/综合性。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危害在一定时期内不会表现出来,只有当重金属的含量超过了土壤能承受的限值时,或者土壤环境发生变化,改变土壤重金属的存在形态,引起严重的生态危害因此有“化学定时炸弹”之称。
(9)效果评估报告中所述的监测布点采样方法及检测分析方法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航拍的需进行土壤修复的地块。
瑶海区原工业生产区域的污染土壤治理修复现场。央广网发 解琛摄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用地、公园与绿地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信约束、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形成规范完善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处罚制度。
(三)污染土壤移出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填写污染土壤转运联单。
(二)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或者污染物含量呈现上升趋势,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或者相关处置情况未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的;
在调度和督导方面,生态环境部从2020年以来先后连续印发了3批案件线索清单,转交移送地方核查之后按程序办理。生态环境部也直接调度了一批典型和有重要影响的案件,例如宁夏美利纸业跨省污染案、黑龙江伊春鹿鸣矿业尾矿泄漏污染等重大案件。同时研究制订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等10余项技术文件,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总纲等6项标准,同时推动组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修复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定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负责跨区域、跨流域、市管企业或重大案件的行政调查、取证和处理处罚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单位配合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五条(自律职责)
第六条(基本原则)
第七条(弄虚作假行为认定)
1.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2.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弄虚作假
3. 风险评估报告弄虚作假
4. 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弄虚作假
5. 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弄虚作假
6. 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弄虚作假
7. 环境监理报告弄虚作假
第八条(现场检查与取证)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为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九条(处理处罚)
1. 经调查证实从事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工作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的,按照《上海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沪环规〔2018〕6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 经调查证实从业单位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弄虚作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涉事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十条(通报移送)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对有害生物防治和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