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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94(300295股票)

2023-07-09 15:10分类:MACD 阅读:

e公司讯,博雅生物(300294)4月20日晚间公告,公司与高特佳集团、丹霞生物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在医药大健康领域深入合作。高特佳集团同意,在改善优化丹霞生物的股权结构过程中,将同步促成公司通过前海优享基金间接持有丹霞生物的份额调整成为丹霞生物的直接股东。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2日讯 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融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高特佳懿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警示函的决定》([2022]24号)显示,经查,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特佳集团”)、深圳市融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华投资”)、上海高特佳懿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懿康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分红送转

江西证监局

2022年度医药生物行业分红排名

由于血浆资源具备稀缺性,采浆量成了血制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博雅生物2021年年报显示,我国血液制品已形成以天坛生物、上海莱士、华兰生物、泰邦生物等大型血液制品公司为行业龙头的局面,2021年,前四家公司采集血浆均在1000吨以上,合计采浆5600多吨,占国内血浆采集量的60%左右。

注:本文系新闻报道,不构成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近5日资金流向一览见下表:

11月7日,博雅生物(300294.SZ)公告称,近日,公司5%以上股东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特佳集团)收到江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蔡达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此后,经历了控制权争夺等一系列事件,蔡达建、金惠丽已双双从高特佳集团“出局”。2021年4月6日,博雅生物发布公告称,高特佳集团主要股东的实际控制人金惠丽已与本公司其他主要股东达成谅解,上述主体将其持有的博雅生物59.8609%的股权转让给原二股东苏州德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莱电器)。目前,金惠丽已不再持有高特佳集团股份,蔡达建的持股比例也降至5%以下。

资料显示,博雅生物成立于1993年,总部位于江西抚州,以血液制品业务为主,产品涵盖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和凝血因子等8个品种、22个规格。2022年前三季度,博雅生物实现营业收入20.83亿元,同比增长3.54%;实现归母净利润4.18亿元,同比增长29.31%。

血制品生产业务是博雅生物最核心的收入来源。2021年全年,血制品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为45.66%,其中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人纤维蛋白原的比例分别为13%、14%、16%。

公开资料显示,丹霞生物成立于2008年,是广东省四家血液制品企业之一,共有26个浆站,其中有17个单采浆站和9个分站。2017年4月,博雅生物以自有资金5000万元,联合彼时的控股股东高特佳集团成立并购基金,收购同行丹霞生物。

2019年4月15日,博雅生物、丹霞生物签订协议,约定丹霞生物向博雅生物供应不超过500吨原料血浆,博雅生物则已累计向丹霞生物支付预付款8.23亿元。

2021年4月份,德莱电器实控人卞庄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代丹霞生物返还了剩余的采购原料血浆款项7.23亿元及利息。一个月后,高特佳集团与华润医药控股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华润医药控股尽最大努力支持丹霞生物下辖浆站的续证工作、推动丹霞生物与博雅生物血浆产供合作、推动博雅生物收购丹霞生物。

江西证监局认为,高特佳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蔡达建作为高特佳集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未能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决定对高特佳集团及蔡达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博雅生物公告,预计1-3月份净利润1.66亿元至1.76亿元,同比增加60%至70%。

截至2023年4月10日收盘,博雅生物(300294)报收于37.0元,上涨0.71%,换手率1.8%,成交量7.61万手,成交额2.83亿元。4月10日的资金流向数据方面,主力资金净流出803.11万元,占总成交额2.84%,游资资金净流出765.6万元,占总成交额2.7%,散户资金净流入1568.71万元,占总成交额5.54%。融资融券方面近5日融资净流出1099.82万,融资余额减少;融券净流出2.67万,融券余额减少。

声明:证券时报力求信息真实、准确,文章提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实质性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博雅生物(300294)主营业务:血液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董事长为陶然。公司总经理为梁小明。

银柿财经以投资者身份从博雅生物一位工作人员处了解到,短时间内,博雅生物很难将丹霞生物并购进来。同时,该工作人员称:“公司近一两年的产能非常有限,起码最近,公司不会花很大精力去办‘调浆’一事。”

此前的9月8日,博雅生物在调研活动上表示,截至目前丹霞生物有9个站开采,其他8个浆站的恢复采集工作正在推进。未来,在丹霞生物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得到改善的情况下,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公司会适时启动并购整合工作。

重仓博雅生物的前十大基金见下表:

送转、高送转、分红、分配预案、分配方案

经查,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特佳集团)、深圳市融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华投资)、上海高特佳懿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懿康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注:主力资金为特大单成交,游资为大单成交,散户为中小单成交

以下为原文:

2012年3月8日至2020年9月24日期间,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构成一致行动人,三者合计持有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生物”,300294.SZ)股份的比例由43.88%降至29.75%,累计变动比例为14.13%,其中,截至2019年11月7日,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合计持有博雅生物股份的比例由43.88%变动至38.40%,累计减少比例超过5%;截至2020年5月11日,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合计持有博雅生物股份的比例由43.88%变动至33.24%,累计减少比例超过10%。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在上述期间相关减持分别予以披露,但在合计持股比例每减少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等规定停止买卖博雅生物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0年10月12日就上述持股比例变动情况补充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江西证监局判定,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等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博雅生物于2012年3月8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9月30日,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48亿股,持股比例29.28%,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5704.96万股,持股比例11.31%。

博雅生物2020年10月12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显示,高特佳集团与华润医药控股于2020年9月30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认购协议等、高特佳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6933.2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0000%)协议转让给华润医药控股;高特佳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5704.96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1656%)的表决权委托给华润医药控股;华润医药控股拟认购博雅生物8666.50万股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高特佳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博雅生物股份的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012年3月8日至2020年9月24日期间,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构成一致行动人,三者合计持有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生物)股份的比例由43.88%降至29.75%,累计变动比例为14.13%,其中,截至2019年11月7日,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合计持有博雅生物股份的比例由43.88%变动至38.40%,累计减少比例超过5%;截至2020年5月11日,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合计持有博雅生物股份的比例由43.88%变动至33.24%,累计减少比例超过10%。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在上述期间相关减持分别予以披露,但在合计持股比例每减少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等规定停止买卖博雅生物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0年10月12日就上述持股比例变动情况补充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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