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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1 12:35分类:熊市操作 阅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3月17日公布的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深圳证监局于2019年7月起对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明科技”,300232.SZ)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洲明科技部分股东大会召开时只有部分监事出席,缺席监事无请假或授权委托手续,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洲明科技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存在不规范情况。一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规定》部分规定与《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要求不相符。二是对股权激励、对外投资等部分重大事项未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三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范围不完整,在收购部分子公司股权等事项中未将中介机构参与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上述情形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洲明科技存在股东大会运作不规范、内幕信息登记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影响到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洲明科技对部分项目收入及成本确认、坏账计提、存货减值测试、费用确认等事项的处理不规范,影响到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洲明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洲明科技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巩固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改善公司治理,规范强化内部控制,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洲明科技应强化对子公司的管控,夯实财务基础工作,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守法合规意识,确保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相关信息披露质量。

洲明科技存在股东大会运作不规范、内幕信息登记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影响到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公司对部分项目收入及成本确认、坏账计提、存货减值测试、费用确认等事项的处理不规范,影响到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林洺锋作为洲明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胡艳作为洲明科技财务总监,对上述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林洺锋、胡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洲明科技存在股东大会运作不规范、内幕信息登记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影响到公司治理有效性。公司对部分项目收入及成本确认、坏账计提、存货减值测试、费用确认等事项的处理不规范,影响到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徐朋作为洲明科技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对上述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此外,徐朋在2015年至2017年4月期间担任北京蓝色韬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事职务,在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担任北京敦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职务,但徐朋未将上述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报告公司,导致公司2015年至2018年年报中对相关信息的披露存在不准确情况。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徐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林洺锋为公司创始人之一,自2009年12月18日起担任洲明科技总经理,并于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担任洲明科技董事长兼公司董事。截至2019年12月31日,林洺锋持有公司3.50亿股,持股比例为37.85%,为第一大股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你公司部分股东大会召开时只有部分监事出席,缺席监事无请假或授权委托手续,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你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存在不规范情况。一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规定》部分规定与《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不符。二是对股权激励、对外投资等部分重大事项未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三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范围不完整,在收购部分子公司股权等事项中未将中介机构参与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上述情形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存在股东大会运作不规范、内幕信息登记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影响到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你公司对部分项目收入及成本确认、坏账计提、存货减值测试、费用确认等事项的处理不规范,影响到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巩固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改善公司治理,规范强化内部控制,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公司应强化对子公司的管控,夯实财务基础工作,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守法合规意识,确保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相关信息披露质量。

洲明科技存在股东大会运作不规范、内幕信息登记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影响到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公司对部分项目收入及成本确认、坏账计提、存货减值测试、费用确认等事项的处理不规范,影响到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你作为洲明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洲明科技存在股东大会运作不规范、内幕信息登记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影响到公司治理有效性。公司对部分项目收入及成本确认、坏账计提、存货减值测试、费用确认等事项的会计处理不规范,影响到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你作为洲明科技财务总监,对上述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未将在外任职情况报告公司,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

洲明科技存在股东大会运作不规范、内幕信息登记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影响到公司治理有效性。公司对部分项目收入及成本确认、坏账计提、存货减值测试、费用确认等事项的处理不规范,影响到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你作为洲明科技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对上述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未将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报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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