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学习网

股票入门基础知识和炒股入门知识 - - 股票学习网!

分家协议书(分级破碎机)

2023-07-04 21:20分类:ROC 阅读:

我国还是中小型企业比较多,而中小型企业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很少有懂法律的,而且很多老板都觉得公司是自己的,公司大股东还好,还能受到其他小股东的牵制,但是如果公司是老板100%持股的,那老板肯定就觉得公司的钱是自己的,公转私出现问题的太多了。

中草药

 

有没有那种既节能又高效的矿山机器?

 

 

同时,《行政强制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享有陈述、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县政府在强制拆除吴某房屋前,没有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做出强制执行决定等职责,程序上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150

 

以上就是此次为大家推荐的有关移动式破碎站的所有内容,更为具体化的技术信息还请联系正规的矿山设备生产厂家免费获取。还在想象着可自由如风、翻山越岭、单枪匹马玩转和节能高效的矿山设备吗?如果你相信的话,移动式破碎站正是这样的一款矿世神器,可满足你的想象!

400目

100

 

“好了,别自责了,那回头就还让爸来咱这吃饭吧,虽然没他住的屋子,最起码老两口待会儿,能说说话。”青莲过去轻轻搂着佳明安慰着。

 

郭某1以物权确认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从郭某1主张的具体诉讼请求内容看,其要求确认郭某1、郭某3与父母郭某6、郭某2于1996年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有效,进而要求确认拆迁利益的归属,故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为分家析产纠纷。... ... 但该分家析产侵害了相关方的权益,在目前除郭某1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均不认可该分家析产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分家析产无效。

本案分家析产虽然是在亲戚、族人的主持见证下进行,但没有通知郭某4、郭某5到场参与家庭财产的分配,且郭某5虽已结婚,但郭某5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尚登记在诉争宅基地为住址的户主为其母郭某2的名下,户主郭某2及其名下系农业家庭户口,农业家庭户口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具备该身份,才具有使用该组织宅基地的资格,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社会保障的主要载体,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在房地一体、房随地走的格局下,分割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如果未经郭某5等宅基地使用权人参与分配,分割房产、翻建房屋,显然侵害了相关方的权益。

从分单关于赡养约定的内容看,没有给郭某6、郭某2预留财产份额,不能保障郭某6、郭某2的赡养问题。事实上,因郭某1未按分单的约定履行赡养义务,郭某6、郭某2夫妻曾诉至法院,要求郭某1履行赡养义务。郭某1认为两次分家均不公平,要求父母把财产全部收回,重新分家后再给付赡养费。可见郭某1对分家也持有异议,并未按分单的约定实际履行。2015年郭某1才履行分单主张并翻建房屋,是因为诉争的宅基地将被划归拆迁范围,拆迁利益的驱使所致。因郭某1持有诉争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母郭某2曾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郭某1认为已经分家析产,诉争的宅基地及房屋归其所有,不同意返还。法院认为该证系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应由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持有,判决郭某1返还,郭某1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郭某1仍不服,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生效裁判说明郭某2对诉争的宅基地及其房屋享有相应权利,否决了郭某1系诉争宅基地及房屋唯一权利人的说法。否则,不可能判决郭某1返还该证。事实上郭某1另有宅基地,并非1993年宅基地确权时诉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根据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只有属于户的家庭成员才有资格分割宅基地的使用权,郭某1作为户外家庭成员,对原有房屋进行翻建,并不改变原房屋的共有状态及宅基地的属性。

综上,该分家析产不论从形式上看,还是从实体上看,都侵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有悖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郭某1要求确认有效,进而要求确认拆迁利益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征用的房屋确系郭某1翻建,现宅基地已经被征用、房屋已被拆除,鉴于郭某6病故后未予继承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郭某1可依生效判决、裁定所示以及其他途径主张权利,解决拆迁利益的分配问题。应当指出的是,本案产生矛盾的根源系拆迁利益的分配问题所致,对此,法院认为,顾及亲情、兼顾各方利益、是解决本案矛盾的基础。作为子女要尊重长辈的意见,作为长辈要平等的对待子女,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就诉争的延庆区某镇某村某号院,郭某1要求确认郭某1、郭某3与父母郭某6、郭某2于1996年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有效,但上述分家协议无郭某6、郭某2签字,且郭某4、郭某5不知情,现当事人亦未对上述分家协议进行确认,故本院对郭某1的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就诉争的延庆区某镇某村某号院的拆迁利益,郭某1对上述院落内房屋进行了建设,现郭某6、郭某2均已去世,故双方可就上述拆迁利益另行解决。综上,郭某1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案例简介

三、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县政府是否为适格被告?2.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具体到本案中,县政府发布的公告,也明确了此次征收主体便是县政府。据此,可以推定,强拆的主体便是县政府,除非县政府能够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强拆行为系其他行政主体所为。本案中,县政府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是村委会拆除的,而且由于村委会并不属于法定的具有征收补偿职责的主体,因此就算是村委会拆除的,也应当视为县政府的委托,综上县政府是适格被告。

关于焦点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必须坚持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本案中,吴某和父亲一家,已满足分户条件,可以认定为独立一户。县政府在没有和吴某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给予吴某补偿的前提下,强拆房屋,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四、法院判决

原告何家老三、老四诉称,父母留有一套房产,未对该房产留下遗嘱,因此该由四名子女按法定继承,各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分家协议》载明二位老人百年之后,产权归何家老二,该内容具有遗嘱属性,但从协议的整体结构来看,协议所涉房屋包括“东三间”和“西三间”,并未对产权指向的房产进行明确表述,属于指向不明。而且,《分家协议》只有何家老父一人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此外,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院落、房屋在何大爷夫妇在世时已经拆迁,《分家协议》所涉的特定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就发生了形态变化,此后何大爷在其有能力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并未对获取的拆迁款或用拆迁款所购买的涉案房屋的安排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应视为原遗嘱即《分家协议》相关内容已撤销。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何大爷夫妇对涉案房屋留有遗嘱的情况下,本案所涉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屋由四名子女按份共有,每人各占25%的份额。

https://www.haobaihe.com

上一篇:美团股票消息(日新恒力最新股票消息)

下一篇:600121股票(600121)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