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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模拟炒股软件的使用(同花顺模拟炒股app)

2023-11-02 05:58分类:趋势线 阅读:

同花顺有模拟账户可以申请,很久以前开过一个,从没上心用起来。今天突然想到大盘未来若能走出上升行情,在上涨趋势中打板的胜率会比较高。可以用模拟账户试试,学习一下。打开以后发现里面还有两个票套着,

不知道经历几次过山车了,总金额也不多,用来学习也不够用,于是又申请了一个100万资金的,顺带参加了同花顺的模拟大赛。

实际排板才发现同花顺的模拟打板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成交买进一定是开板才会成交,排队的单子无论挂单早晚都不会成交,这岂不成了学习打烂板?先做几天看看吧,烂板也不是完全不要能做,只是烂板次日连板的概率一定小于完全封住的,只有封住才能拉动人气,同时也稳住里面不坚定的卖盘。烂板会让想打板的人退却,排队的可能会撤单,持有的看到开板会主动卖出。这种情况要提高成功率就先挑低位盘小的排,后面慢慢找规律、方法。今天排的这几个,只有西电是为了测试排队挂单方法买入的。

看到吧?西电竟然是部分成交,,当时挂单88手是因为队列前面有个88手的单子,所以挂88试试看是不是队列里有相应数量的挂单成交,模拟挂单就能成交?结果证明不是,成交的42手是56分59秒的最后一笔单子砸掉所有挂单后才成交的,

尾盘集合竞价正常会继续成交,但因为是涨停价,同花顺认为没开板,模拟的挂单又不成交了,最后就是部分成交42手。文投控股挂的两笔单子也是按照队列中存在的数量挂的,但是文投没开过 ,也就没买到。

按照打板的逻辑,做的都是短线。次日冲高封板继续持有,冲高回落或者封板不坚决卖出。今天买进这几个明天看情况去留,纯技术面看资金博弈,明天再总结。

实盘期权全天没操作。波动不大,又是月初,少量持仓先拿着吃点时间价值,有机会才加仓。个股早盘加了点太平洋,结果一买就是高点。前两天两根仙人指路,今天怎么萎了?上面阻力太大?股权拍卖的预期没变,散户为啥要着急跑呢?这位置有多少获利盘?好在今天量能萎缩,先当洗盘看吧。如果是短线资金担心流拍,明天会怎么走?拍卖27日结束,意向方只要27日十点前缴款都来得及参与竞拍。从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上看,这几年的股权拍卖多数是结束前才出价,而且基本都没有竞争,都是结束前底价成交。猜测大概率这次也是结束前才完成报名交款底价成交。所以,如果明天看到有人报名一定会涨,如果看到2个以上竞买人报名(概率很低)必板。看不到竞买人报名的话,卖出的散户就会更多。

那么太平洋流拍的概率有多大呢?之前传闻华润跟原大股东有过接触,但未签订任何协议。假设华润有意向接盘,因为原股东质押等其他因素难以直接完成交易,需要法院作为中间方而履行拍卖的流程,那么流拍概率不大。如果真是因为应债权人的要求执行拍卖还债,那流拍概率可就大了,17亿的起拍价,有几家出得起?流拍的话一个跌停起步。二拍起拍价再打八折,只有1.85元了,不会这么惨吧?

以前券商股权拍卖流拍的情况也有,不过很少。网上能查到的有2020年恒泰证券股权拍卖,因为高出市场价(港股恒投证券)一倍流拍。2021年的方正证券的两次流拍,两次起拍价都跟市场价相差不多,拍卖日都是周末,周一开盘并未大跌。这部分股份今年依法罚没无偿划给社保了。再有是申港证券今年2月流拍后3月因疫情原因暂缓。如有遗漏,欢迎补充。

总体来看,流拍也不至于就崩了,拍卖成功一定会大涨。盈亏比应该不止50:50吧?

先到这,去吃饭先。

 


9月23日下午,余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罪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非法售卖破解版同花顺软件获利3万余元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喻某在未经同花顺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旺旺账号向卖家吴某(另案处理)低价购买破解后的“金融大师”、“财富先锋”等同花顺收费软件,其中“金融大师”的进价为1980元/季度、“财富先锋”的进价为268元/月。

购买后,喻某在购物平台上开设两家店铺,将其购入的前述两款破解版软件加价销售,非法经营金额高达36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经鉴定,被告人喻某销售的“金融大师”软件、“财富先锋”软件与同花顺公司的“金融大师”和“财富先锋”软件具有同一性。金融大师官方年度收费标准80000元,财富先锋官方年度收费标准26800元,也即前述破解版炒股软件以同花顺正版1/10的价格实现了其近百分之百的功用。

案发后,被告人喻某赔偿被害单位同花顺公司3.8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喻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喻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余杭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喻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且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计算机软件的销售工作。

计算机软件作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权利客体之一,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受法律保护。近年来,“盗版软件”、“破解版软件”因其制作成本极低、售价优惠、灰色利润空间广阔,但却同时具备正版软件的实质性功能,一度成为违法失信人牟取暴利的“摇钱树”。这种无视他人诚信劳动直接攫取他人独创性智力成果的行为,从法律层面讲,即为未经许可实施受软件著作权各项专项权利控制的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前述行为轻则构成民事侵权,重则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本案中,喻某为营利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破解版的“金融大师”和“财富先锋”软件,视为“复制发行”行为,且其非法经营额已经超过25万元,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因此被判处相应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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