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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基金协议(孵化基金投资范围)

2023-04-24 05:51分类:OBV 阅读: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福州10月2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陈强)今天,福建省幻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宣布出资5000万元,在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设立孵化基金,并捐建一座科研大楼。这家民营企业还与福州大学签订了共建中科星创新技术产业研究院合作协议。

福州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是福建省属高校唯一一家获国家科技部、教育部联合授牌的科技园。福州大学党委书记陈国龙今天在校企合作共建签约仪式上表示,福州大学与福建幻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共建,是加强校企协同创新创业创造的新尝试,有利于构建“科技—人才—产业—创新”四位一体的全面合作格局。学校将充分发挥学科、人才和科技资源优势,推动学校为企业服务,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为福建的跨越发展积极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友好协商、共同发展”的深度合作模式。

据福建省幻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向群介绍,该公司由福建犀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鲨鱼传媒联合组建,其与福州大学的合作是立体化全方位的产业合作,囊括数字孪生、VR/AR、人工智能、电子化学品等内容。他表示,希望通过与福州大学的合作,整合多学科资源,推进开展跨学科的研究,努力把研究院建成学术氛围浓郁、产学研合作紧密、科技成果显著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基地。

责任编辑:梁国胜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后,税务总局围绕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梳理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今天带你了解: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

  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

  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分别由国务院教育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分别由国务院教育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

  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分别由国务院教育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

  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月27日,南都湾财社记者从金沙江联合资本方面获悉,近日,国家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广州商务局、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与金沙江联合资本在黄埔区行政服务中心共同签署《科技赋能数字贸易及投资促进战略合作协议》,将成立“数字贸易服务与投资促进联盟”和“科技品牌出海基金”落户广州市黄埔区。

据了解,根据合作协议,未来10年,将通过一个联盟+一只基金的方式,投资、孵化和培育100个科技出海品牌,30个跨境贸易服务品牌。

战略合作协议签约现场。

其中,科技品牌出海基金将聚焦投资培育科技品牌出海的产品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助力企业产品创新、品牌升级、出海,首期规模达5亿元人民币。

数字贸易服务与投资促进联盟将以“凝聚科技资源、引领数字创新、支撑抱团出海、实现合作共赢”为宗旨,聚合为科技品牌出海服务的广大企业,覆盖以科技创新而创立的品牌企业,助力企业国际化发展。

黄埔区商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联盟落地黄埔将进一步发挥产业协调、推动作用,抢抓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深刻重组机遇,助力培育科技型外贸企业,促进贸易领域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和业态创新,推动进口与出口、数字经济与绿色经济、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贸易与双向投资、贸易与地方产业高质量协调发展。

作为平台的联合发起方,金沙江联合资本管理合伙人周奇表示,未来将通过“科技品牌出海基金+数字贸易服务与投资促进联盟”的方式,深化“产业链、创新链、服务链、资金链”合作。

金沙江联合资本通过此平台与基金,将继续关注有原创力且能开创新品类的产品,挖掘有全球化潜力的科技型服务贸易企业,为企业提供新动能。

据了解,2022年,黄埔区进出口总额3139.5亿元,占比广州市28.7%,居全市首位。同时,新增境外投资项目76个,位居全市首位,对外投资中方协议投资额达超13亿美元,占广州市比重超过80%,其中“一带一路”新增项目33个。2022年,该区科技创新企业超4万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突破2500家,居全市第一。

出品:南都湾财社·科创工作室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徐劲聪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玮)为整合深港比较优势,破题深港澳科创跨境融通,8月11日,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发布《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此构建深港科技创新链条、降低创新创业合作成本,引导技术、设备、资金、人才等创新要素在深港间优化配置。符合条件的每家机构和个人,每年有机会获得的扶持资金或可达1000万元和200万元。

港澳高校设孵化机构

可优先获得空间支持

《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赋予前海“加快科技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任务,最新出台的“深圳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也将前海与河套、西丽湖科教城、光明科学城一起,列入深圳四大战略平台,重点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极核,《办法》成为前海打造科技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的破题之举。

在促进深港澳创新要素跨境融通上,《办法》支持港澳高校设立孵化机构、建立孵化基金。其中,前者可优先在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等载体安排空间支持,并为港澳人才提供住宿、交通等一站式配套服务;后者如投资前海港澳创新创业团队占比不低于总投资70%,前海产业引导基金则将通过合伙或参股方式参与基金设立。

在港澳科研成果跨境转化方面,支持企业或机构购买港澳高校、研发中心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许可,衔接支持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开展成果转化,予以最高50万元支持;在国际人才交流方面,支持港澳及国际科技企业、粤港澳新型研发机构设立院士、博士后工作站,推动港澳及国际博士后在前海发展,按深圳市资助金额予以50%配套资助。

机构主导制定国际标准

可获每项100万元支持

为培育深港澳科技合作创新生态,《办法》将重点支持“科技创新联合体、科技创新共同体”等多类型科技创新合作形式。

一方面,支持世界500强企业与国家级创新载体或国际重要实验室建设联合实验室,对符合条件的联合实验室按照运营实际投入经费的50%,予以最高500万元支持;另一方面,支持在前海设立促进粤港澳科技创新合作、促进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的社会组织,支持发起国际科技组织等,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一次性30万元落户支持;支持重大国际性科技交流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3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为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营保护链条,《办法》对成功开展境外知识产权维权的,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机构,分别予以每项100万元、50万元支持。

同时,支持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平台建设,对国家级基地或转化运用平台运营机构予以一次性200万元支持,对知识产权展会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予以最高150万元支持。

优质新落户企业最高

可获200万元落户支持

数字经济在前海科技产业发展中居于引领地位,为支持此类企业集聚发展,《办法》除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办公用房及总部支持外,还将对优质新落户企业根据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予以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落户支持;对成长性较高的优质企业按照利润总额增量部分的5%,予以每年最高200万元支持。

扩区后的“大前海”地处广深港海洋科技创新走廊与深惠汕海洋产业发展走廊交会处,坐拥630平方公里海域、13个岛屿、68公里海岸线、7个港口码头,共拥有注册涉海企业2000余家,覆盖11个行业门类,海洋资源极其丰富。

为打造海洋科技创新高地,《办法》也将支持引进重点海洋企业,根据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予以最高200万元落户支持;支持引进高端海洋科研机构,对世界知名海洋科研机构、国家重点海洋科研单位在前海设立分支机构并拥有5名专家组成的常驻研究团队的,且科技研发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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