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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股票最新消息及重组股票什么意思

2024-04-06 05:45分类:MACD 阅读:

每经记者:杨煜 每经编辑:魏官红

4月4日,易华录(SZ300212)集合竞价高开11.61%,报44.5元。截至收盘,易华录上涨16.63%,收盘价46.5元,总市值达到309.6亿元。

消息面上,4月3日晚间,易华录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华录集团通知,华录集团正在与中国电科筹划重组事项,华录集团拟整合进入中国电科。

近年来,伴随国企深化改革,央企之间频频进行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企业先后完成27组49家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中央企业专业化整合不断提速。此次华录集团与中国电科的整合为央企专业化整合再添一笔。

重组消息披露后易华录股价大涨

此次重组事项涉及数字电子领域两大央企。

其中,华录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专业从事数字音视频、电子信息与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营销、服务及系统集成的大型企业集团。旗下易华录是华录集团信息产品与服务板块的中坚力量,主营业务涉及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政企数字化、数据运营服务等领域。

中国电科则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拥有电子信息领域相对完备的科技创新体系,在电子装备、网信体系、产业基础、网络安全等领域占据技术主导地位。

2023年1月,中国电科董事长、党组书记陈肇雄曾对外表示,2023年集团公司要发展数字经济,聚力打造现代化数字产业集群。面向数字经济、数字政务、数字社会等重大需求,加快打造现代产业链链长,助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不难看出,华录集团与中国电科的主营业务和发展方向存在较强的相关性。对此,4月4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向易华录方面发送采访邮件,询问此次重组的目的和影响,截至发稿尚未获得回复。

东北证券点评认为,易华录与中国电科旗下多家公司业务协同性高,有望补全电科可信系统版图。同时,中电科背景资源深厚,重组后有望进一步增强易华录在数据要素领域的资源禀赋、资金支持。

重组消息传出后,易华录今日(4月4日)股价大涨16.63%。值得注意的是,易华录近年来业绩不佳。2021年由盈转亏,归母净利润为亏损1.67亿元。2022年业绩预告显示,预计去年归母净利润转正,扣非归母净利润预计仍将亏损1.45亿元到1.40亿元。

央企专业化整合继续提速

此次中国电科与华录集团筹划重组为央企专业化整合再添一笔。

专业化整合是指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股权合作、资产置换、无偿划转、战略联盟等方式,打破企业边界,将资源向优势企业和主业企业集中。如今,央企重组成为资本市场的热门概念。

据媒体报道,2022年中央企业实施专业化整合项目1272个,中央企业专业化整合工作全面提速。其中,央企内部资源整合项目803个、央企间整合项目154个、央地整合项目138个、外部资源整合项目177个。

2023年,重组整合依然是国资国企改革的重点之一。在今年2月国新办举办的“权威部门话开局”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翁杰明表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将持续用好重组整合这个重要抓手,加快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3月29日,在国务院国资委举行的“中央企业专业化整合项目集中签约仪式”上,17家中央企业、4家地方国有企业就11组专业化整合项目开展了集中签约,项目涉及清洁发电、矿产资源、生态环保、医疗康养等领域。

翁杰明在签约仪式上表示,下一步要抓好专业化整合整体谋划,突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注重方式创新、探索整合路径,持续推动中央企业专业化整合走深走实。

每日经济新闻

 

预重整与重整的区别▍预重整:

预重整的定义:预重整是企业先行与债权人、投资人进行协商,拟定了重组方案后,再通过法律程序进行重整。

司法介入方面:预重整仅有指定临时管理人等有限的司法介入。

程序的灵活程度:预重整实践中一般会有时间限制,且会要求企业承担一定的义务,程序有一定的灵活性。

程序的法律效力方面:预重整方案内容成为后续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的内容并别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相关债务及权益调整对企业、全体债权人和出资人均由约束力。

▍重整:

重整的定义:重整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之一,由人民法院进行主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营等进行有序整理。

司法介入方面:由人民法院主导。

程序的灵活程度方面:严格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存在对公司治理、债权人权利行使、企业负面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约束。

程序的法律效力方面:重整计划被人民法院批准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对重整计划得变更也要受到严格限制,重整后往往还会涉及修复企业信用记录、依法获取税收优惠等事项。

重组与重整的区别▍重组与重整的相同点:

相同的前提条件:公司企业面临重大财务危机,陷入生存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况。

相同的目标:通过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引入战略第三方,公司企业整体转让,易主经营等措施,挽救困境中的企业,以使企业获得新生,避免公司破产带来的消极后果。

▍重组与重整的不相同点:

定义不同

(1)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俗成的称谓。俗称的“资产重组”一般包括:(1)收购兼并 (2)股权转让 (3)资产剥离 (4)资产置换等。

(2)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企业破产法》明文规定重整,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自主性不同

(1)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

(2)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

司法介入程度不同

(1)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例如,无法有效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

(2)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例如,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阻止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限制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限制企业股东行使股权等。

法律成本不同

(1)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

(2)重整,破产重整程序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种,必然存在法律诉讼成本,但同时也有收益。

例如: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重整之后债务停止计算利息,对于债务庞大的企业而言,重整期间停止计算的财务利息要远远大于法律诉讼成本。2、管理人通过解除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可以较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3、法院主导的协商机制,往往可以让债权人作出重大让步。

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不同

(1)重组,完全属于自愿,即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任何影响。

(2)重整,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管理人行使这种解除权不属于违约行为,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够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属于普通债权。所以,这样的权利使管理人在谈判中享有主动权,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

计划方案生效条件不同

(1)重组方案,完全属于自愿,必须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组方案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

(2)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权益人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在某种情况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以强行批准重整方案生效。

时间效率不同

(1)资产重组的期限,由个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没有实质的限制。

(2)重整,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由于不达成一致重整方案就企业面临破产清算的后果,所以各方当事人都会认真对待,高效谈判。

上市公司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

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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