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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委托规则(股票委托买卖要收费吗)

2023-11-22 14:04分类:K线图 阅读:

一入股市深似海

遇到“熊市”血压跟着飙升

钱包跟着亏空

找“内行人”究竟靠不靠谱?

赔了又该怎么办?

近日

津南法院咸水沽法庭审结

“炒股”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戴某自称系某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操盘手,在证券行业从业7年,为短线高手,能稳赚不赔、牛熊不惧,并自建收费股票喊单群,吸纳粉丝指导炒股。基于被告对其专业性、高胜率的宣传,以及被告对托管账户保本承诺的保障,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将手下某证券账号交由被告,委托被告在某证券APP上作为操作方使用原告账号买卖股票,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委托期间账号全权交由被告管理和交易。

双方当时已确认,原告账号在交付给被告时有本金800000元。双方约定账户交付之前双方协定每半个月结算一次,盈利部分30%为被告操盘佣金,若出现亏损,原告超过半个月结算时间后可单方面终止协议,被告承担账户损失部分,现金补齐。期间有亏损,原告仍选择由被告继续做,直至2022年2月1日,原告账户余额585887.17元,经双方确认,委托合同解除,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亏损,但被告拒绝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情况

原告陈某某向法庭提交证据了与被告戴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委托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相关事项。

原告认为

双方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达成合意,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将自己的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操盘,被告根据盈利比例收取高额服务费,并自愿承诺原告的账户享有保本的保障,否则由被告补齐亏损差额,双方已然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将亏损全额赔偿给原告。

被告提交证据

被告向法庭提交微信交易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主动添加被告微信让其帮助炒股,被告对原告账户可以自行操作,亏损后被告明确表示做回来,而非赔偿。

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吴石玉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梳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只承担因己方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责任,而保底条款约定受托人承担非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与委托合同关系的基本规则相违背;当事人在合同中围绕保底条款所约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对等的情况,免除委托人应承担的投资风险,违法公平原则;且在众所周知的存有高风险、不存在绝对只盈不亏的金融市场,保底条款的约定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因此上述保底条款无效。

本案中,被告戴某作为受托方,在委托理财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其向原告陈某某作出的亏损由其补齐的承诺,并对其操作股票盈利能力的表述促使原告与其达成口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存在过错。原告作为委托人明知金融市场存在较大的风险,仍轻易相信被告的保底承诺订立合同,且在自己能够自行操作账户的情况下即使发现账户股票亏损未坚持终止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继续将账户交由被告操作的行为亦存在过错。

因双方均存在过错且被告作为承诺保底的受托方过错较大,以及亏损客观上属金融市场的高风险造成。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戴某承担损失的70%,原告陈某承担30%,被告承担的损失金额为149878.98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显示,金融产品消费活动应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

投资理财想要高收益却不想担风险?天底下哪有这样的好事!投资并非“投机”,卖者需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产品重要内容,买者也需承担相应的风险。无论哪一方不能做到,都有可能引发诉讼。

陈凤翔绘图

请人捉刀

●投资者让证券公司人员代为炒股

●投资近50万元亏损近44万元

周某自2010年起先后在多家证券公司执业。2015年5月,胡女士在周某执业的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开户时,证券公司方面告知胡女士,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代理其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价格,但是胡女士还是委托周某代为炒股。为此,胡女士向证券账户投入本金共计49.98万元,并将交易密码交给周某,周某操作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其间,证券公司多次对胡女士进行电话回访,提醒她监管部门严禁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炒股,胡女士均表示没有相关情况。

由于股票价格下跌,至2021年1月,胡女士证券账户内资产仅剩余6.12万元,投资损失达43.87万元。此时,胡女士才如梦方醒,要求周某赔偿其损失,遭到周某的拒绝。双方协商无果,胡女士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及某证券公司赔偿损失。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胡女士赔偿60%的股票亏损248230元,驳回胡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叶汉杰表示,委托理财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在投资出现损失时,投资者须依法自担部分损失。

本案中,周某作为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明知证券法有相关禁止性规定,仍然违规在任职期间接受胡女士委托买卖股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周某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胡女士是有一定经验的证券投资者,且开户时证券公司已告知胡女士不得委托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并在此后多次提醒胡女士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代客炒股,胡女士仍将证券账号及密码交予周某操作,胡女士对发生投资损失亦负有一定责任。

买者自负

●不听银行提醒购买高风险产品

●损失巨大,索赔未获法院支持

具有一定投资经验的陈某经银行工作人员推荐,欲购买某高风险理财产品。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引导下,陈某进行了风险承受能力评测,结果为“平衡型”投资者,但其欲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成长型风险级别,超过了陈某能承受的风险等级,手机银行页面提示,只有在客户认可该产品可能存在风险的情况下,才能继续购买。

陈某向银行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该产品投资方向及可能存在的高风险点,最终在工作人员协助下完成高风险理财产品购买,总价值达515万元。购买时,手机银行页面向陈某说明了具体基金的名称、类型、风险等级、累计净值及近期波动程度等事项,并在购买的基金产品与其风险类型不匹配时予以提醒。银行工作人员也在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补充介绍部分基金的发行机构、期限、投资方向、投资范围等。购买后相关高风险理财产品亏损严重,陈某于两年后赎回,损失本金近200万元。

陈某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在明知其为“平衡型”投资者且明确要求不损失本金的前提下,仍协助自己购买超出其能承受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并最终导致本金亏损,故银行应向自己赔偿本金损失。双方协商不成,陈某遂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陈某购买金融产品的本金及利息损失。

地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结果:番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一级法官黎晓婷表示,金融产品消费活动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虽然陈某系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协助下购买了高风险理财产品,但案涉理财产品均是陈某通过手机银行自行购买,且手机银行系统已充分告知具体基金的名称、类型、风险等级、累计净值和近期波动程度等事项,并在陈某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符的产品时进行了提示;此外,陈某曾有多次投资理财经历,应当清楚知晓案涉基金产品存在亏损风险。故银行工作人员在推销涉案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已经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不存在过错,陈某在此基础上自主决定购买案涉理财产品,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金融产品销售人员在推荐产品过程中,应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产品重要内容,向消费者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产品的收益与风险均由消费者自行承担。因此,广大金融产品消费者在听取他人的推荐后,仍应充分了解产品特性,谨慎投资。

炒股诈骗

●非法“吸粉”骗人下载APP

●五名被告犯诈骗罪获刑罚

2021年3月至8月,向某东、朱某浦、李某坤、黄某鑫、李某娟这五人打起了坏主意。他们明知其上家通过所谓“微信股票交流群”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纠集在一起,先后雇佣多人冒充证券公司客服,拨打从上家处非法获取的股民电话,以有老师推荐牛股等说辞为由非法“吸粉”(即骗取被害人信任后添加其为微信好友,从而获取被害人微信名、微信朋友圈截图、微信、支付宝实名截图等信息,再将被害人拉进所谓的股票交流微信群),并根据拉进群的人数与上家结算获利金额。

被告人向某东作为“老板”,成立所谓“工作室”,负责与上家对接获取相关信息,雇佣同案人及其他人员拨打引流电话以及支付提成等核心事务。

自2021年7月下旬开始,为向某东工作的朱某浦成为其下家,独自带领话务人员在上述工作室继续从事非法“吸粉”行为。其间,被告人李某坤、黄某鑫、李某娟分别于不同时间点参与作案,分工各有不同。

抓获本案五名被告人时,公安机关从缴获的包括电脑、U盘、手机等在内的作案工具中发现了大量股民电话、话术。个别被告人辩称自己是被亲朋好友“拉入”工作室,只是“以兼职的形式帮忙”“赚取一点零花钱”,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诈骗数额,依法判处被告人向某东、朱某浦、李某坤、黄某鑫、李某娟五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打着炒股交流、名师指点等幌子诱导用户加入投资微信群并下载投资平台APP,是炒股诈骗的常用套路。

本案的被害人之一小张正是在接到一通陌生电话后,添加了对方微信并被拉进该微信群。之后,小张经群内“老师”介绍下载炒股APP,并在该APP上进行股票买卖等交易操作且多次充值,由于APP一直显示处于盈利状态,小张从未起疑。直到后期又被要求缴纳保证金,且APP账户上的钱一直无法提现,小张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投资并非“投机”,投资者们切勿轻信所谓老师的股市“内幕消息”,应积极选择正规股票咨询公司,不贪利、不侥幸、不盲从,树立良好的投资理念和心态,做到理性投资。

采写:新快报记者杨喜茵 高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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