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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能买股票吗与公务员可以炒股票嘛

2024-01-09 12:10分类:涨停研究 阅读:

案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例中,有多起涉及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的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席姚刚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称,姚刚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宗旨意识,政治规矩意识淡漠,破坏资本市场秩序和证券监管部门政治生态。法院经审理认为,姚刚作为相关股票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股票、后卖出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浙江省丽水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林康隐瞒不报以他人名义持有巨额股票等事项,在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沉迷炒股并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巨额钱款,长期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成为被股票套牢的副市长,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分析与启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买卖股票已经成为一种比较常见的投资手段。同时,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也经历了一个由全面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中第三款就列出“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为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为党员干部证券投资行为划出了红线,提供了根本遵循。《规定》第三条指出,“严禁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同时,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其中就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在以上案例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席姚刚利用自己掌握股票内幕信息的特殊身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股票、后卖出非法获利,其行为违反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构成了内幕交易罪。丽水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林康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即严禁“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此外,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林康隐瞒个人持股情况不报,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表现。

纵观以上案例,领导干部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根本上是理想信念的“总开关”出了问题。理想信念丧失,不讲为人民服务、只讲为个人谋利,直接动因是个人私欲膨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这就要求党员干部要切实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练就共产党人的钢筋铁骨,铸牢坚守信仰的铜墙铁壁。

“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案例中领导干部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经不起高收益回报的金钱诱惑,对金钱产生过分追求,最终被贪欲套牢无法自拔。领导干部违规买卖股票本质就是以权力为资本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从中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另外,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极易产生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其中,政治品质不合格是首要因素。“对党忠诚,是共产党人首要的政治品质”。以上案例中,对买卖股票情况隐瞒不报、不如实向组织交代问题,也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表现。

党员干部违规买卖股票,不仅损害了党员干部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严重败坏党员干部形象,侵蚀党的肌体纯洁,而且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一旦官商相互勾结形成“黑色利益共同体”,会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给金融安全、经济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要从源头上治理党员干部违规买卖股票的腐败行为,对党员干部在加强思想教育引导的同时,要加大法纪和制度约束,为党员干部正确投资理财筑起一道安全有效的“防火墙”。一是筑牢思想防线。党员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地正初心、固初心,做到始终对党忠诚。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权力观、金钱观,“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身份决定了责任,党员干部不能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攫取钱财,而要把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福利。要遏制私心贪欲,做到在金钱面前不动心、在诱惑面前不变色,坚决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二是守住法纪底线。党员干部要切实学习领会和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并在实践中认真加以贯彻,坚决不触碰底线红线,确保个人证券投资行为始终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自觉维护健康有序的证券投资环境和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三是强化权力监督。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是预防腐败的第一关口。要有效监督证券市场的公权力,注重发挥党内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合力,注重对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开展监督,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四是加大查处力度。压紧压实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机构和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党员干部在金融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加大违法违纪线索排查和查处力度,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浓厚氛围。

 

党员干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能炒股吗?近日,中纪委有了明确说法——可以!给这类特殊“股民”吃了定心丸。不过,炒股可以,有七大“红线”可是千万不能碰!否则,后果严重。快来看看都是怎么说的。

哪些人“炒股”受纪律约束?约束依据是什么?

一是党员干部,即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干部,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二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各级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适用《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6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指出,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哪些“红线”不能碰?

七大红线不能碰,千万要牢记

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为党员干部证券投资行为划出了红线,广大党员干部切记不要有以下行为——

1、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对于违规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也是条例最新修订时增加的内容。

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比如,深圳市发改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镭“不收现金收股权”,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公司成功申报政府扶持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事后从有关公司处低价购买原始股或者直接收受干股,并精心设计由行贿人或者家属朋友代持,最终获利数百万元。李镭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2、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一般来说,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将其列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分。

近年来查处案例显示,许多落马干部甚至是“大老虎”都存在“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问题,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另外还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宋文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祖萼,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建立,山东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肖振宇,等等。

3、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

某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

比如,绍兴市中医院原院长张居适,在2007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在国外投资入股等。张居适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新增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中总结出来的。

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截至目前,省部级干部中被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罪名提起公诉或者判刑的便有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白向群等多人。

5、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

有的通过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或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用以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比如,“红通人员”、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原出纳孙新于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人民币2200余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其中人民币1802.72万元未归还。

孙新于2008年3月外逃,2015年6月被缉捕并押解回国,后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6、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严肃的组织纪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个人有关事项当作“隐私”藏着掖着,既不交心,也不交底。

比如,2019年1月,河北省保定市纪委监委通报,该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城区水系管理办公室主任冯某某违反组织纪律,在2017、2018年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隐瞒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基金、股票和投资型保险等情况。冯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特定人群买卖股票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2名省部级官员

涉及内幕交易被判无期徒刑

从中纪委文中可以看出,8名被点名的省部级官员,主要涉及到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内部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是高发区。

其中,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2人被点名“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白向群等6人被点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中纪委文中提及的马建、陈树隆、周春雨、王晓光、白向群等多人的公诉和判刑信息都已公开报道出来,具体情形更值得大家深思警醒。

1、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8年12月27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受贿、强迫交易、内幕交易案,对被告人马建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中包括:

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马建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和内幕交易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马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2、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9年4月3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安徽省委原常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陈树隆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一案,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陈树隆决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中包括:

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万元;

对陈树隆受贿所得财物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陈树隆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3、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3.61亿元

今年2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公开宣判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周春雨受贿、隐瞒境外存款、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案。对被告人周春雨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1亿元。

其中包括:

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亿元;


对周春雨受贿、内幕交易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周春雨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4、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735亿元

2019年4月23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王晓光受贿、贪污、内幕交易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三百五十万元。

其中包括:

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万元。

对王晓光受贿、贪污、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及其孽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5、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白向群涉及内幕交易受审

2019年1月31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受贿、贪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一案。

白向群被指控涉案金额高达2.36亿元,其中涉及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与资本市场密切相关。

根据检方指控,2010年10月至2015年2月,白向群内幕交易成交金额4256万余元,非法获利1717万余元;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买入股票成交金额4308万余元,非法获利4052万余元。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副市长被逮捕:

沉迷炒股持有巨额股票

不仅有上述省部级官员因内幕交易等“倒下”,近期更有一名被逮捕的副市长“沉迷炒股”引发关注。6月17日,据最高检消息,浙江一个副市长涉嫌受贿罪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检察院对其决定逮捕,而这个副市长,今年6月被“双开”,通报中称其持有巨额股票、沉迷炒股。

6月17日消息,丽水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林康(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浙江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6月14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林康决定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今年6月,林康被“双开”,通报中称其持有巨额股票、沉迷炒股。

经查,林康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为掩盖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多次与他人串供,转移、藏匿涉案物品,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贵重礼品;

隐瞒不报以他人名义持有巨额股票等事项,在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沉迷炒股并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巨额钱款,长期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经济上贪婪,利用职务便利为私营企业主谋取利益,肆无忌惮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财物。

林康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察委员会决定给予林康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免去林康第四届丽水市委委员职务,终止其丽水市第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林康违纪违法所得;将林康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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