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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持业务优缺点(债券代持业务流程)

2023-05-04 21:10分类:WR 阅读:

债券交易业务迎来统一监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于2017年12月29日共同下发《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就债券交易业务做出相应规范。

其中,302号要求,债券市场参与者在债券市场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质押登记,参与者开展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65天。

“萝卜章”事件或成债券限薪直接诱因

杨与曲是两名合伙人,共同创设了拥有“丙类户”的公司,由他人为法定代表人。

此次新规新加入了对金融机构自营的回购杠杆控制和逆回购的余额控制,而此前仅是对资管产品有正回购限制。

其中在QQ群和微信群里流传一个草拟还未下发的通知《关于规范债券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

可能的监管方向包括,比如,前台将自营、资管、投顾等业务相隔离,建立防火墙,中后台则要求合规、风控、财务核算等进行统一管理;偏离度方面,现券交易价格偏离基准超过1%或回购利率偏离基准超过50BP时,即需向风险管理部门备案并做出合理说明。

(四)公募性质的非法人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 40% 的。其中,封闭运作基金和避险策略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100%的。

c.出台新规,给代持一个名份。出台操作指引细则,或者强化江湖规矩?这或许是个合理的方案。

比如qq群发个调查问卷“你好,请问能做DC不”。或者陆家嘴大街上来个随机采访“先生/女士你好,请问您了解DC吗”(操作原理:一千个读者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千个群众心中,有一千个dc术语...)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302号文对金融机构回购和逆回购余额设置的一个限额属于全新的监管口径,其并非限额,而是报告要求;松紧有致,是监测性的,旨在规范透明。

至于随着gh事件的后续发酵处理,会给代持业务本身带来怎样的影响,目前很难有明确具体的推论。而这一切,主要还是取决于监管层的态度和处理方式。粗略说来无外乎有以下几种大体思路:

入行之后,我的输入法是这样的:

某券商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证监会已要求各证监局将加强对下午内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基金子公司等债券交易业务的监管和监控。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本公司账户与其控制的丙类账户在债券交易中“高买低卖”,丙类账户即可获益,从业人员通过这样的方式把利益从公司账户输送到自己控制的账户中去。

参与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应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将交易纳入机构资产负债表内及非法人产品表内核算,计入机构资产负债表内及非法人产品表内核算,计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科目。

因此,线下代持将受到严格的管控,将被归为买断式回购按照规定“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这将极大的限制市场参与者利用代持加杠杆调节收益的动机。

如果协议有用,那么要外汇交易中心官方交易系统干啥?

此外,知情人士还称,监管部门酝酿将“禁止任何线下债券交易行为”,并要求市场参与者实质大于形式,“债券回购交易双方应签订回购主协议,债券远期交易双方应签订衍生品主协议”,并且严禁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其他规避监管的做法。

群众庚:啊,我家就做啊,利率债么?多大量啊?不过最近不能跨年喔.

此前,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有甲、乙、丙三类,甲类为商业银行,乙类一般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而丙类户大部分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丙类户”由于是“债市打黑风暴”中的重点领域,此后便被监管部门逐步清理了。直至2014年11月,“丙类户”才得以通过北金所等平台重返银行间市场。

如果市场流动性宽松,资金价格维持稳定,且债券市场持续牛市,维持债券账面浮盈,则债券持有人一般能如约赎回。但一旦市场流动性收紧,债券价格持续下跌,由于代持的债代持次数增加,其违约动机也大幅增加。

“这个做法跟之前银监会限制银行坏账出表,思路上比较相似。这也意味着,代持业务将变身为买断式回购。”华南某银行资管部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此举将大大限制市场参与者利用“代持”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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