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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基金合同(合伙制基金公司)

2023-04-15 00:51分类:投资学习 阅读:

前面给大家讲过公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的所得税处理方法,今天就带大家学习一下另一种情况,即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一起来看看吧!

(一)基金层面的所得税处理

有限合伙型的基金属于非法人资格主体, 本身不缴纳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年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作为一个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如果分配了一部分,那对于尚未分配的,当年留存的部分也要申报相关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这就意味着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不缴纳所得税。

1.基金层面生产经营所得涉税

政策依据:因为是合伙企业,所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不是纳税义务主体,需要将所得先分给各个投资人然后再交税。

所得税计算方法:

财税(2018)98号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5000元/月的执行时间是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

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费用后,按照最新的税率表,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超过50万元以上的部分要按35%的税率征税。如下图所示。

2.合伙企业投资收益

相关政策

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合伙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按代收代付处理,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按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适用税率为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

3.基金转让股权收益涉税

基金公司取得非上市标的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型的基金不属于居民企业,所以不适合免税规定。

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方的股权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合伙比例划分,其中,归属于法人合伙人的收益,应并入其当年度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些地方政策规定:除利息、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学员们可以依照地方的相关政策。

基金公司转让标的公司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需不并入基金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

(二)管理人层面的所得税处理

合伙企业,按财税[2008]159号“先分后税”的原则,把合伙企业所得每年进行汇算清缴,把类似的利润实际分配,或者没有实际分配的划到合伙人各方,合伙人直接交税。

注意:个人作为管理人取得分红如何交税?

全国各个地方的规定不统一,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基本上有两种缴税方式, 一种是按照20%,股息红利或者投资收益交个人所得税;二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即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到35%超额累进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投资人层面涉税处理

投资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企业

1.自然人投资者投资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情形。

政策:根据财税[2000]91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当时的合伙企业主要指普通合伙企业。2007年新《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企业按有限合伙设立,并提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意味着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

2.法人投资者投资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情形。

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由于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不属于直接投资,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因此,当合伙人为法人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应并入法人当年的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所得税税负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无法人资格,基金方无需纳税,由合伙人分别交税,所以可以避免双重征税,普通合伙人执行公司事务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一般按5%~35%超额累进税率交税,而企业合伙方一般按25%交税。

自然人投资者:5%-35%

企业投资者: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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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0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八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九)其他事项。

第四章 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八)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十)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十一)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十二)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并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上传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文件。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二)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三)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流程、渠道、应急预案及责任;

(四)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二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定期发布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指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基金合同约定信息披露事项的,基金备案过程中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三)、(四)、(七)所述行为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为不适当人选、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二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由中国基金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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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投资家网 作者:老高

“我觉得,基金补缴所得税这个事,对整个股权投资行业来说,已经不单是至暗时刻,可以说是一场灾难降临。”一位VC基金的合伙人在看到投中网发布的题为《创投基金税负暴增七成,部分基金补税数亿元》的文章后向投资家网吐槽时说道。

8月30日,投中网的一篇文章引发行业轩然大波。文中提及,各地方政府在过去对有限合伙制基金征收的20%所得税政策,在国税局检查工作时被认定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纠正。

这意味着,履行20%税收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不仅要将过去遗漏的税款补齐,还必须按照“个体工商户”标准征收累进税,而这个税率标准最高至35%。

如果说,今年股权投资行业的募资难、退出难现象已经让部分VC/PE如履薄冰。那么,高至35%税率则好似是一把“无形利刃”,重创着整个股权投资行业。

一场比“募资寒冬”更可怕的灾难

“我们确实很早就收到了相关文件要求补缴税款,可能过亿元。”投资家网联系到的一位投资机构合伙人表示。不过他并未透露需要补缴的具体税款金额。

“其实之前征收的20%所得税,就已经不低了,但是大家还是觉得在可以忍受的范围内。”某投资机构IR负责人刘女士在接受采访时无奈的表示。“LP的电话已经打爆了,大家现在都很惊慌失措,我们现在也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处理才好。”

刘女士还补充说,“现在看来,募资寒冬已经不算可怕了,这件事对投资机构来说更恐怖。”

“我觉得这未必不是一件好事。”创投圈资深媒体人老徐在和笔者聊天时这样认为。他依然坚持此前笔者发布的《苦肉计、美人计...募资寒冬来袭!VC/PE洗牌在即:一群死鱼搅浑一条河,LP或血本无归》一文中自己提出的观点。

在他看来,股权投资行业急需一场大洗牌。“虽然税率调整的影响会是全行业的,但这无疑会加速将一批天天琢磨挣管理费的VC/PE洗出市场。”

但老徐也表示,这对于一些自身能力强,业绩优秀,退出回报率高的投资机构来说确实是一次打击。“这会让GP的投资信心受到影响,你退的多势必交的也多,有点可惜,最后没卡在独角兽上,反而卡在税上了。”

“我觉得如果真的是这样,过不了多久,VC/PE的收益分配规则肯定也要改改了。”老徐觉得,股权投资在中国还是很有前景的一个行业,与其指望税率调整不如改变收益的分配规则。“甘蔗没有两头甜,总会有人的利益受损,关键还是看接下来怎么做出新调整。”

GP or LP,谁该为遗漏的税款买单?

某知名VC投资VP认为,应该将标准进行统一,按照“个体工商户”标准缴税。“这个事还是要理性的看待。比如之前以北京、天津为代表的大部分地区针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执行的是20%的税率,少数地区如上海则实行5%-35%的个人所得税率。”

“现在很多人都说,税太高了没法做投资了,这是片面的说法。35%只是最高点。很多地方当时为了促进当地区创业创新的发展,不约而同的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将税率统一降为20%,其实也只是5%-35%的一个中间值。”该VP还表示,“从国家层面来看,针对VC/PE的税收政策本就应该明确且各地统一,否则会影响税法的权威性和地区间的公平性。”

有业内人士则分析认为,现在最大的矛盾点还是在追缴过往部分地区的VC/PE遗漏的税费问题上,“各地方应该适时出台一个补贴机制出来。”

“现在让GP或LP承担费用显然是有些不太合理的。首先,很多基金早已分红完毕,这样追缴起来不现实;其次,有限合伙制基金结构的出资主体在LP,但LP并非基金的管理者,是管理者承担责任还是出资者承担责任;最后,现在很多地方政府引导基金也是一些GP的基石投资者,谁来承担责任?现在并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说法。”

“这样一来势必会影响到终端的LP,股权投资行业在中国蓬勃发展即离不开GP同样也离不开LP在当中发挥的作用,如果没有妥善处理的方案出来,如果股权投资生态链条的上游出现问题,势必会影响下游的创业者,是很难控制的。”业内人士表示。

前述VC基金合伙人表现的更加焦虑。“现在做机构化投资实在太难了,今年整个资本市场大环境本身就很差,现在又来了一记重拳,做基金的限制比个人投资的还多,前几年大家都在讨论个人投资做到机构化才有出路,如果现在要从机构化转到个人投资,简直在打脸,但现在根本没有什么好办法,只能先找LP要钱,之后在想应对之法,必定羊毛出在羊身上。”

 

图片来源:创头条

 

不过,当行业陷入一片恐慌时,当一部分投资人不知所措时,经纬中国创始管理合伙人张颖却表达了不同的观点,他觉得,“行业的难肯定是经纬创投的3-5倍,所以无所谓。”

(为保护受访者隐私,文中涉及采访人物均为化名)

 

每经记者:任飞 每经编辑:肖芮冬

今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对广东恒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基金)及法定代表人钟优西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恒信基金存在5项违规,对恒信基金和钟优西分别处以三万元和两万元的处罚予以警告。

其中,涉及向投资者承诺收益的违规再次被曝出,涉及旗下基金同地产商合作项目,基金公司对此不予置评。广东证监局表示,将继续强化监管执法,提高辖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水平和投资者服务质量。

包括承诺最低收益等5项违规

此次广东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是恒信基金和时任该基金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钟优西。根据处罚决定,对二者分别处以三万元和两万元罚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调查结果中发现,共有5项违规事宜,其中包括因恒信基金未按照规定办理广东恒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以下简称恒佳股权)备案手续。据查实,恒佳股权在此前一项合作协议中曾对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该项目是恒佳股权与深圳碧桂园签署的合作项目,其中约定了“本合伙企业应每年以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按照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低于10%)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计付预期收益”,“本合伙企业应每年按普通合伙人恒信基金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按照6.2%固定利率向普通合伙人恒信基金计付预期收益”。广东证监局认定,上述约定内容实质上是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值得关注的是,该基金法人虽然为恒信基金,但据天眼查记载,股东明细中,佛山市顺德区荣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其大股东,持股44.30%;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二股东,持股33.22%;此外,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2.15%,恒信基金仅持有0.33%股权。

可见,恒佳股权与碧桂园地产集团关系密切,且恒信基金仅为基金管理人。不过据广东证监局调查,恒佳股权在进行深圳碧桂园项目募集时,没有采用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没有让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也没有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因此,认定为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每经记者就此向恒信基金方面询问涉及此项合作的具体时间及风控合规预案,不过对方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

事实上,恒佳股权早在2014年就已注册登记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时间为2017年8月22日。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契约型基金做投资之前需要备案在先,不过合伙制基金对此没有硬性要求。该人士坦言,处罚对恒佳股权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的说法,或与该基金股东及其他相关工商信息变更没有及时上报有关。

进入8月份,广东证监局已多次对机构违规作出处罚或出具警示函,且多次就基金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等公布调查结果。广东一宣传部门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虽然近期处罚决定较多,但我们一直在贯彻强化监管执法的精神,督促各类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不断提高辖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水平和投资者服务质量。

恒信基金对外投资十余起

天眼查信息显示,截至8月13日,除恒佳股权外,恒信基金对外投资的基金(公司)共有11只(家),有8家控股权在50%以上。其中,绝大多数被投基金再次向其他基金进行投资,少有确切项目投资记录。

从其投资的领域来看,再生能源、旅游文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均为恒信基金投资的重点。其中,广东恒润基础设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恒信基金100%持股,至今暂未对外投资;广东恒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恒信基金2014年投资的,持股近90%,另一股东为广东新供销天保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虽然该基金公司对外投资两只股权投资基金且均涉及再生能源、环保领域,但目前也尚未有对外投资案例记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广东中旅恒富(富川)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是恒信基金鲜见的投资案例之一,曾以广东恒怡旅游文化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为平台对前者持股近20%。前者是一家集旅游产业开发、景区投资和专业咨询服务为一体的国有控股资源平台企业,隶属于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亦持有广东恒怡旅游文化产业基金有限公司40%股份,与恒信基金持股比例四六开。

在恒信基金的12项对外投资中,钟优西多次为被投机构法定代表人,其中多数机构的持股占比中,恒信基金占股超过90%以上。不过每经记者也发现,恒信基金对广东广恒顺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分别为100%和99.2%,按股权归属划分,原则上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应该同为钟优西,不过目前两者法定代表人分别为周旋和武玉琴。

公开资料显示,钟优西是恒信基金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也在此次处罚决定中被处以2万元罚款予以警告。广东证监局调查发现,2017年4月28日至立案调查日,恒信基金先后发生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高管人员信息变动,但恒信基金未按规定向中基协报告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和更新。

恒信基金的大股东系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后者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控股。后者曾代表省政府持有中广核集团、南方电网、中航通用飞机等央企股权,同时投资支持多家广东省内企业对区域外资源的并购业务,如出资入股广东省水电集团对云南马堵山水电站投资。作为广东省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公开信息显示,广东恒健集团近年来已布局了近千亿级基金群,拟打造境内外投融资平台,发挥国有资本运营带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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