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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股分析(农药管理条例)

2023-04-26 07:42分类:趋势线 阅读:

每经编辑:何建川

图片来源:摄图网

来源:道达号(微信号:daoda1997)

昨天,有不少朋友问达哥,对A股市场中的农药股板块怎么看?

近一段时间,蝗灾犹如一道龙卷风,席卷了从东非到伊朗、巴基斯坦,一直到印度的很多地区。大家都知道,蝗虫所到之处,对当地的粮食生产带来极大的损失,这也就加大了各地对农药的需求。

A股市场,永远是一个不缺乏想象力的地方,既然非洲有蝗灾,不管是否到中国,我们自己的农药股先炒一通再说。所以,达哥昨天的看法是,现在仅仅是借机炒作而已,接下来农药股怎么走,要看蝗虫的走向。

结果,最新的消息是,印度的蝗灾已经基本结束了。据环球时报报道,印度蝗灾基本结束,只存在于小块地区,对农作物威胁大幅减弱。但是,到了6月份,也有可能卷土重来。看到这个消息难怪有推荐农药股的分析师调侃,“确实感觉这届蝗虫不行啊……”

好了,今天继续看农药股表现,达哥点到为止。

再看其他方面消息,投资者数量首次突破1.6亿。中国结算2月1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A股市场1月新增投资者80.07万人,期末投资者人数为16055.30万人。这也是A股投资者数量首次突破1.6亿。

1月新增投资者80万户,是不是很多呢?其实并不是,今年1月的新增数量,比去年12月减少了1.06%,比2019年1月减少了21.79%,这可能是因为今年春节在1月的原因吧。历史上,单月新增投资者数量的最高纪录,是2007年的5月的560万户(沪深两市),差不多新增了280万投资者。5个月后,2007年10月,沪指创下6124点历史高点。这也可以看出散户的力量是多么的强大。

另外一个消息值得关注,本周是基金发行的“超级周”。据报道,本周有超过17只基金启动发行,其中基金投资界的实力大牌公司云集,包括睿远、易方达、交银、东方红、华夏、博时等机构。昨天,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告,交银施罗德瑞思三年封闭基金一日售罄,募资超过50亿上限,提前结束募集。

而鼠年以来,已出现多只爆款。比如,万家自主创新也提前结束募集,认购金额超过募集规模上限30亿,配售比为16.11%。此外,东方红资产管理的东方红恒阳五年定开混合2月7日发售,一日售罄,仅半天募集规模就远超20亿元上限,募资超90亿元,认购申请部分确认比例为21.658707%。

最后,再回顾一下昨日北向资金交易情况。2月17日,沪股通净流入43.65亿元,深股通资金净流入39.15亿元。两市合计净流入82.8亿元。

(张道达)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本手记不涉及任何操作建议,入市风险自担。

每日经济新闻

事件:

4月1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排查整治化学企业与化工园区。即日起至4月3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至10月31日为督促检查阶段,11月至12月为总结提升阶段。

安全检查加强,化工行业供给侧再次面临改革。

我们认为自响水事故以来,近期化工安全生产的督查力度有较大加强,江苏,山东,湖北等省市均开展化工企业与化工园区整治。近期化工行业生产事故频发,我们预计此次安全检查的力度或将超出市场预期,化工行业在经历去年的环保督查后或将面临新一轮的安全检查引发的供给侧改革。园区外的小散乱企业以及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化工企业面临关停危机。不达标化工企业的关停减产,将加快我国化工行业的供给侧出清步伐,拥有优质园区,一体化配套完善的化工龙头企业,将继续受益新一轮的化工供给侧改革,享受集中度提升与供需关系好转带来的龙头红利。

江苏省是全国农药大省,一体化农药行业直接受益。

江苏省是农药生产大省,从国家统计局数据来看,到2018年江苏省农药原药产量占全国产量比例达到47.35%,其中杀虫剂原药占全国比例47.49%,除草剂原药占全国比例39.03%,杀菌剂原药占全国比例56.14%。

本轮从江苏省引发的安全检查或将加速江苏省化工企业关停进度,或许将影响农药行业供给端格局,复盘16年以来的农药行情,原药价格是由中间体推动上涨,且18年以来由于环保边际放松预期,中间体价格下降速度高于原药。此次安全检查或将对危险性较高与污染严重的中间体生产企业带来影响,利好一体化完善,拥有优质园区的农药企业。

投资建议与产业链相关标的我们认为此次响水事件或将拉开新一轮的化工供给侧改革,江苏省或将加速出清化工产能,提升园区化率。建议关注农药板块,农药行业龙头扬农化工(600486),园区一体化完善的广信股份(603599)。农药产业链其他相关上市公司先达股份(603086),海利尔(603639)。我们认为优质化工园区价值凸显,一体化完善的龙头企业有望受益,产业链相关上市公司万华化学(600309),鲁西化工(000830),华鲁恒升(600426)。

风险提示1、因环保、安全等因素,导致企业开工率出现持续下滑;2、全球经济持续低于预期或人民币汇率大幅波动,导致观经济低于预期,出口数量等下滑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

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行。

修订后的《条例》新在哪儿?

有哪些重要的调整?

农业君整理了七项重要调整,

一起来看看☟

一是调整农药管理体制

以前,农业部门管理农药的职能是在多部门管理农药的情况下制定的,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农药的登记和质量、使用监管。

新《条例》将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赋予农业部门全面履行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指导全过程的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解读:解决了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

二是取消农药临时登记

原来农药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临时登记的门槛低于正式登记。

新《条例》取消了农药临时登记,扩大了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新农药研制者也可以申请农药登记。同时允许转让登记资料,但登记证不允许转让。明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增加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改革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制度,登记试验单位由农业部认定,新农药登记试验由农业部批准,其他报省级农业部门备案。

解读:提高了农药登记门槛,既有利于确保农药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又有助于农药行业优胜劣汰、实现转型升级。

三是实施农药生产许可

原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开办许可、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产品)、农药生产许可(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三项行政许可。

新《条例》撤销了原来的三项行政许可,新设了农药生产许可,明确规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管理,市县负责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

解读: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及时淘汰高污染、高风险的落后产能,推广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工艺和“三废”处理技术,优化农药产业布局,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四是实施农药经营许可

没有明确的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新《条例》新设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日常监管。省、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颁发和日常监管。并严格规范了经营者条件和人员素质,此外新《条例》规定境外企业不得直接销售农药,需要设立销售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

解读:建立了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设置了统一的资质条件,有利于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经营行为,净化农药市场。

五是明确使用者义务

旧《条例》中,农药使用仅包含6条有关规定。

新《条例》则对农药使用的有关规定细化到了10条内容,对有关农业主管部门、农药使用者、农业合作社、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有关的指导农药使用和农药的直接使用主体的有关义务进行了规定。

解读:农药的科学使用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加强对农药使用的指导服务和使用者义务的规定,有利于补齐农药使用监管难的短板,从农业生产的重要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是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无单独规定的监督管理章则。

新《条例》对监督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建立农药诚信档案制度,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召回条件,建立假劣农药和农药废弃物处置制度。

解读:全面依法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标志着我国农药监督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

七是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旧《条例》中,责罚仅包含8条有关规定。

新《条例》则对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细化到了15条内容,较旧《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生产经营者不召回应当依法召回农药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解读:进一步严格了法律责任,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经营、用药的行为,也对于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帮助大家学习《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搜集整理了贯彻落实中普遍关注的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申请农药生产许可有什么特殊要求?

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应当在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内建厂。‍

2、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化学农药原药生产范围?

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下企业可以申请化学农药原药生产范围:

(1)生产地址在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的已有化学农药生产企业;

(2)生产地址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的已有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

(3)地址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的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

3、哪些农药生产企业可以申请化学农药制剂生产范围?

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下企业可以申请化学农药制剂生产范围:

(1)已取得化学农药制剂的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且处于有效状态的农药生产企业;

(2)生产地址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的已有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

(3)生产地址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的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

4、农药生产企业迁址有什么要求?‍

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农药生产企业迁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

5、一个企业可以在不同区域拥有多个生产地址吗?拥有多个生产地址企业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是一个生产许可证号吗

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能有一个生产许可证。

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拥有多个生产地址。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将在农药生产许可证中,注明每个生产地址的农药生产许可范围。‍

6、委托农药加工、分装有什么要求?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委托方应当取得待委托加工或分装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受托方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生产许可范围。

原药(母药)不得委托加工和分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其产品允许委托具有相应农药生产范围的农药生产企业分装。‍

7、农药生产企业已取得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国家质检总局的农药生产许可证,能否接受相应剂型的农药产品委托加工或分装?

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国家质检总局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明确了所生产农药的有效成分、剂型和有效成分含量,与新制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按制剂剂型确定生产范围有较大的区别。因此,已取得工信部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仅能受托加工或分装相应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农药生产许可证上指定的产品。

8、外贸公司没有取得产品的农药登记证,能否委托具有相应剂型生产许可范围的农药生产企业加工农药用于出口?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外贸公司没有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企业不能接受其委托,加工或分装农药。

9、委托农药加工、分装的农药标签有什么特殊要求?

与本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相比,委托加工、分装农药产品的标签有特殊要求,应当同时标注以下信息:

(1)委托人的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及其联系方式;

(2)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3)委托分装的农药,产品标签上应当同时标注加工日期、批号以及分装日期。

10、开展委托加工、分装活动,需要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吗?

符合委托加工、分装条件的,委托方与受托方可以签订合同等,确定委托加工、分装关系,不需要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但委托方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委托加工、分装产品的生产销售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11、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无生产批准证的,可以生产、经营相应的农药产品吗?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可以不在标签上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取得农药登记证后,其产品可以在中国销售,或者委托农药生产企业分装,在中国销售。

中国境内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包括农药生产企业、新农药研制者,或者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无生产批准证的,一是可以申请办理相应生产范围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后,自己生产经营;二是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范围的的农药生产企业加工后,再进行销售。

12、新制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后,生产企业原来的标签还可以用吗?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现有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生产企业可以使用原来的标签至2017年12月31日。在2018年1月1号以后生产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应当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

 

13、生产企业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后,再变更其生产范围,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如何计算?

生产企业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后,除延续外,在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生产范围或者变更许可证的其他内容,省级农业主管部门重新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但其有效期限不变。

14、某企业选择杀虫剂为申报载体,已经取得了悬浮剂的生产范围,如果未来要生产除草剂悬浮剂,是否要重新申请扩大生产许可范围?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按照原药(母药)品种、制剂剂型(同时区分化学农药或者非化学农药)进行标注。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农药制剂按剂型标注,不再区分杀虫、杀菌和除草剂等类别。企业已经取得了悬浮剂的生产许可范围,如果未来要生产除草剂悬浮剂时,不需要重新申请。但是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合理布局厂房,除草剂与杀虫剂、杀菌剂的生产布局,要求相对隔离。

15、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生产许可或者批准证书的,其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时,是按照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还是按已有农药生产企业申请?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该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生产许可或者批准证书,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该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三十二条对其进行了细化,明确该类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时,应该按照新设立的农药生产企业申请。

16、企业已取得工信部核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件,现想增加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如何申请?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根据生产范围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7、如果制剂大包装中套2~3个小包装,如何设计才能符合农药标签管理规定?‍

每一个小包装上的标签都要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农药包装要符合《农药包装通则》等要求。

18、农药说明书上是否必须标注二维码?‍‍

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和《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农业部2579号公告),农药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注二维码。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条,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

如果农药产品标签过小(如产品标签上无法标注二维码等信息)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上必须标注二维码。

19、二维码在标签上标注的具体位置有要求吗?添加二维码后,核准标签是否需要重新备案?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和农业部2579号公告,并没有明确标签上二维码标注的具体位置要求。但是企业在印制二维码时,要保证二维码能扫描操作和识读,并在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正常使用。

农药标签上的二维码属于自主标注的内容。添加二维码后,不需要向农业部申请重新核准标签。

20、农药标签上的二维码是一物一码、一品一码、一批一码,还是一剂型一码?

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和农业部2579号公告,农药产品标签上的二维码应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

 

21、全国农药质量追溯系统的网址是什么?企业如何利用该系统实现农药产品可追溯?应注意什么?

全国农药质量追溯系统的网址为https://www.icama.cn。农药企业(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可以自愿免费使用该系统,按照农药登记产品申请农药产品追溯码的信息串(追溯网址+单元识别代码)。企业从该系统下载生成的信息串文件后,负责印制成标签二维码(可以在制作印刷标签的同时印制,也可以使用其他方式如在生产线上喷印等)。印制二维码后即可以扫码识别(如使用微信等扫码)。一般来说,企业申请追溯码时还不知道具体的生产信息,因此此时扫码显示的信息没有生产批次、质量合格信息等内容。企业应当在产品出库时/后,及时向该系统上传相关生产信息数据。上传数据后,扫码显示的信息就完整了,也符合《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农业部2579号公告)要求。

农药企业应当确保追溯信息文件及印制的产品标签二维码的安全,避免丢失或被其他不法企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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