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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炒股与帮别人炒股犯法吗

2024-02-24 04:46分类:股票知识 阅读:

文/秦风

七旬股民花费数十万元向投资公司购买咨询产品,本想着在专业机构指导下炒股获得高额回报,结果却亏损210万余元。于是,该股民走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全部损失。

投诉“虚假承诺”

家住广州的许俊,原先在某智能技术公司担任高管,2010年退休后加入炒股大军,历经七八年股市博弈,却并没有获得期待的利益。这让深谙计算机技术的许俊不由发出“隔行如隔山”的感叹。

2017年7月,许俊从朋友处得知,某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简称投资公司)广东分公司可以提供炒股指导服务。闻此消息,许俊立即赶到投资公司广东分公司,该公司为他安排了专属投资顾问,表示愿意为许俊提供炒股咨询服务。经投资顾问推荐,许俊还参加了几次直播课,觉得获益匪浅。之后,投资顾问通过微信向许俊发送了《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简称《服务协议》)。当月底,许俊支付服务费9999元,双方约定服务期限3个月,即从7月27日至10月27日。

同年8月,许俊经投资公司广东分公司人员推荐,决定再购买公司2个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产品,服务期限分别为2017年8月7日至2019年2月7日,2017年8月4日至2019年2月4日。服务费均为15.6万元,合计支付了31.2万元。

许俊还让妻子也开设了账户,都由许俊操作。他按照投资顾问在微信上发出的建议,频繁买卖股票。投资顾问发来的微信内容多是“现价买入,买入后将买入截图发给我”“现价全仓买入”“买完以后截图给我,收盘之前必须全部买进”,等等。但是,直至2019年8月19日,许俊操作的两个账户已累计亏损210万余元。

花费了30万余元的咨询服务费,竟然损失210万余元,许俊归咎于投资公司,并以投资公司进行虚假宣传为由向广东证监局投诉举报了投资公司广东分公司。同年11月,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投资公司广东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该决定认定广东分公司存在服务能力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等行为。

由于投资公司广东分公司系非法人单位,2020年10月,许俊将其主管机构某投资公司告到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他诉称,其与投资公司之间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没有成立,要求投资公司退回投资顾问费32.2万元,赔偿账户本金损失210.17万元、利息损失23.56万元以及惩罚性赔偿32.2万元等。

退还剩余费用

法庭认定,根据许俊与营销人员程杰、吴佳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许俊决定购买咨询产品的两日内,程杰、吴佳通过微信发送过三份《服务协议》的电子版文本供许俊查阅,表明双方就协议签订进行了沟通协商。结合许俊在2018年8月前的一年多时间,曾接受投资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咨询服务,且许俊具有较高的网络信息知识技术的事实,依据证据优势原则,可以推定许俊、投资公司通过微信方式电子签订了《服务协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投资公司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其向许俊提供咨询服务及收取服务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当。虽投资公司下属广东分公司在具体咨询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被广东证监局认定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及责令整改,但双方的合同仍然有效。许俊要求确认《服务协议》未成立,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指出,许俊主张退还咨询服务费32.2万元,而服务期限为2017年7月27日至2017年10月27日、2017年8月7日至2019年2月7日及2017年8月4日至2019年2月4日。鉴于投资公司实际向许俊提供咨询服务为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8月19日,2018年8月19日之后,因许俊向广东证监局投诉,投资公司未再提供咨询服务。现三份《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已过,结合双方均未要求继续履行的事实,且许俊提出要求退还全部咨询服务费,因此,应视为双方解除尚未履行完毕的服务合同,投资公司应退还其尚未履行咨询义务的服务费。经分段计算,投资公司共应退还服务费9.8万元。对超出的部分,予以驳回。

关于许俊要求赔偿证券投资本金损失210.17万元及利息的问题。一审法院评判分析认为,第一,三份《服务协议》均订有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及风险揭示条款,且投资公司客服人员在三次电话回访中,均向许俊征询公司服务代表有没有承诺过产品投资收益及保证过投资本金等情况,许俊均回答没有。因此,投资公司已告知了证券投资风险及投资公司不承担投资风险。第二,许俊从2010年开始开立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至2017年7月已近8年,其理应知道证券投资存在风险。第三,依据许俊及其妻子的另外两个证券账户的材料显示,2018年11月1日仍持仓(即存有股票),并未清仓(即未全部卖出股票),主张亏损仅为许俊自行计算所得,并不是两个证券账户在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的股票交易的实际亏损,另许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证券账户在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间每次股票交易均依投资顾问建议进行,亏损均是执行建议所造成。第四,投资公司陈述只建议许俊对六只股票进行买卖,而许俊夫妻的两个证券账户其他股票交易不在建议范围,许俊完全有可能自行决定买卖其他股票。最后,许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投资公司营销人员承诺80%的投资回报及承诺保本。因此,许俊主张投资公司向其赔偿证券投资本金损失210.17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许俊还主张投资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2.2万元。本案是投资公司为许俊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而导致的合同纠纷,且双方未就惩罚性赔偿等违约金进行约定,不予支持。

2022年1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投资公司向许俊退还咨询服务费9.79万元。驳回许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适当承担责任

许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提供方,应当严谨审慎地为客户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咨询信息。从许俊提交的投资公司工作人员的授课视频和广东证监局做出的相关决定书等证据可以看出,该工作人员曾夸大过往投资收益和吹嘘个人投资能力。因此,投资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存在质量瑕疵,其履行合同的行为违反了证券业监督管理部门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除了退回未履行咨询服务期间对应的咨询服务费之外,其还应以减少咨询服务费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减少的咨询服务费具体金额,综合考虑咨询服务费总金额、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酌情减少的金额为10万元。

2022年9月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做出部分改判,投资公司向许俊退还咨询服务费19.79万元。

(文中许俊为化名)

法官点评

作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一是自主判断。由于证券价格的波动特性、证券分析的主观性和分析师个人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分析师不可能对股票价格进行准确预测,也不可能提出稳赚不赔的投资建议,只能为投资者提供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意见或建议。投资者要学会独立思考,参考分析师的意见,形成独立正确的决断。二是“风险承诺”不可信。每个投资者都要保持“收益自得、风险自担”的清醒认识。三是在与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审阅合同中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组织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等。

 

刘先生认识了一个“炒股高手”,炒股特别厉害,他说可以帮忙炒股,收益五五开。不料,刘先生加大投资后连本金都产生了亏损,一怒之下,刘先生将这位“炒股高手”起诉至法院。他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托人炒股亏损后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刘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炒股高手”江某,江某自称是股票经纪人并承诺每年帮其炒股赚取1000倍的盈利。于是,刘先生便与江某达成口头协议,全权委托江某炒股,约定收益由双方各占一半。

2020年7月,刘先生将其股票账号及密码告知江某,当时刘先生的账户资产金额为30万元。2020年8月,经过江某的操作后,该股票账户的资产金额增至60余万元。刘先生爽快地按照双方约定将收益的一半支付给了江某。

之后,江某以该股票账户的剩余资金40余万元继续为刘先生炒股。但股市波动,直至2021年2月刘先生收回该股票账户的控制权时,账户余额仅剩20余万元,出现了亏损。

刘先生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江某返还分红款及利息,并赔偿股票本金损失及利息,合计30多万元。

刘先生诉称,江某未在证券公司任职,也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及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证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即便有效,江某也是委托关系中的过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在买卖股票时征得其同意,事后亦未及时告知有关情况,严重侵害了其知情权,同时江某还作了一周年“保底1000倍收益”的承诺,上述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江某则辩称,刘先生主张的证券法相关规定并非规范私人之间的委托炒股行为,本案是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其谨慎履行受托义务,按照刘先生委托进行炒股事务,根据炒股记录,其有赚有赔,不管盈亏都及时报告给刘先生,没有隐瞒,不存在过错。刘先生在未到一年的操作期内,未经协商单方终止委托关系,是刘先生的责任。同时,其否认曾向刘先生承诺一年1000倍收益。

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求

增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刘先生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关于刘先生与江某的委托理财合同效力问题。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又称民间委托理财,民间委托理财的受托人包括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专门法对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活动加以规范,并不适用于受托人为自然人的民间委托理财。

本案中,刘先生称江某未取得证券经纪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涉案委托理财合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协议,但江某已经实际代为履行了炒股的义务,涉案委托理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关于江某是否应向刘先生返还分红款及利息,并且赔偿股票本金损失及利息问题。本案中,刘先生主张江某未按照其要求报告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但刘先生作为委托人并未要求江某在买卖前要征得其同意,该主张与刘先生承认全权委托江某炒股的事实相悖。刘先生称江某作了保底承诺,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和截图等证据均没有江某承诺保障涉案本金的内容。从聊天记录内容看,江某关于年赚1000倍收益的意思表示仅是对之前炒股业绩的反馈,并未体现出保底承诺一周年1000倍的意思表示。

股票市场本身极具风险,市场走向、股市波动并非江某个人所能掌控,刘先生在2020年7月委托江某炒股,2021年2月单方终止委托关系,委托期间尚未满一年,不能得江某违反上述承诺的结论,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因江某的过错或超越权限造成其损失,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投资者在委托他人理财或购买理财产品时,要提高风险意识,保持理智和谨慎,应当正确认识收益与风险。

不要轻易被“保底承诺”“收益率高”等广告语所迷惑,在委托他人或机构理财时,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莫因“口说无凭”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增法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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