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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差额纳税的意义(诚信纳税的意义)

2023-04-23 03:27分类:港股投资 阅读:

一文了解差额征税与差额开票(一)

  差额征税是全面营改增后部分行业或业务无法取得抵扣凭证,为保障纳税人利益、避免重复纳税,从而实行差额征税的一种抵扣方法。而差额开票是一种开票方式,按差额部分能否开具专票,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另一种是差额部分可以开具专票。接下来小编针对两种类型分别进行分析。

  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

  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的业务,销售方差额纳税,购买方差额抵扣税款,体现了销售方征多少增值税,购买方抵多少增值税的原理。

  对该类业务,可采用以下三种开票方式:

  1)差额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剩余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采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

  案例简析

  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万元,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万元,征收率5%。

  (一)会计处理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238.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4,761.90

  2)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3,809.52

  主营业务成本 7 6,190.48

  贷:银行存款 80,000.00

  (二)开票方式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00.00元,开具普通发票80,000.00元(为支付工资、福利、社保、公积金的部分)。

  2)全额开具普通发票100,000.00元。

  3)通过系统差额开票功能开具专票,价税合计100,000.00元,税率显示***,税额952.38元,在备注栏显示差额征税:80,000.00元。

  差额部分可以开具专票的情形

  差额部分可以开具专票的业务,销售方差额纳税,购买方全额抵扣税款,减轻了销售方不能取得进项发票的税负问题,又使购买方的利益不受影响。

  开票方式:

  1)全额开具专票。

  2)全额开具普票。

  案例简析

  甲公司承包了一个工程项目,工程造价1000万元,该项目适用简易计税。甲公司把其中部分工程以400万元分包给乙公司,支付分包款后,取得乙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工程完工甲公司收到工程款1000万元,并给发包方开具1000万元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载明的税额为29.13万元(1000/1.03*3%=29.13)。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300万元。分析甲公司针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1)甲公司收到结算款,全额开票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00

  贷:工程结算 9,708,737.8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291,262.14

  2)取得分包发票,差额抵扣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883,495.14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116,504.86

  贷:银行存款 4,000,000.00

  (二)税务处理及开票方式:

  建筑企业简易计税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按照全额开票、差额申报方式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实现差额征税。

  甲公司工程结算时按照1000万元全额计算应交增值税,在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贷方记录29.13(1000/1.03*3%)万元。但是甲公司实际申报时只缴纳了17.48((1000-400)/1.03*3%),两者之间就会产生11.65万元差额。甲公司申报时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件三”(注:一般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以及附表三的填写实现差额纳税)。

  来源:中税中兴 作者:李小青 2022.08.02


一文秒懂差额征税和差额开票(二)

  增值税原本是一个链条很清晰的税种,自从“营改增”之后,原本清晰的链条招架不住营业税下的形形色色经济业务,不得不放下身段,变得扭曲起来。从此我们再看增值税就像雾里看花,变得朦朦胧胧了。

  在这一片朦胧中,经常让人感到发懵的名词,不会少了差额征税和差额开票。

  我先给大家解释一下这两个词的意思,差额征税的意思是,如果你取得了1000万的收入,但又支付给第三方800万元,因为你经营的是属于税法钦点的特定业务,允许你用1000万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800万,用差额200万元乘以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来缴税。

  差额征税后你该怎么开票呢?如果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税法规定你只能开200万增值税专票,这种情形就属于差额开票;如果税法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那就是默认你可以开1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属于全额开票。

  所以,根据上面的解释,我们就明白了,这些特定差额征税业务又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差额征税全额开票,一类是差额征税差额开票。

  差额征税全额开票的业务有: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2、建筑服务劳务分包;3、一般计税房地产销售;4、融资租赁服务;5、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租金;6、物业管理服务收取自来水费;7、转让2016年4月30日钱取得的土地使用权;8、航空运输代理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9、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10、航空运输销售额;11、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差额征税差额开票的业务有:1、经纪代理服务;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本金;3、旅游服务;4、劳务派遣服务;5、安保服务;6、人力资源外包服务;7、公益特服号接受捐款;8、签证代理服务;9、代理进口;10、境外单位考试费;11、金融商品转让;12、机票代理服务;13、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有的朋友可能会有疑问,差额征收差额开票,你收了别人1000万,只给人家开200万的票,那会不会挨打啊?当然会了。我说开200万指的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800万应该开普通发票啊,当然,如果你觉得开两张发票挺麻烦的,和购买方协商好,统一开一张1000万的普通发票也是可以的,这种情况下购买方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了。

  知道了是什么?有些好学的宝宝就想问为什么?为什么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不会是为了专门整我们的吧?当然不是,我们分别来看一下。

  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其实道理很简单,比如你是个劳务派遣公司,收了用工单位1000万的收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费等800万元,很显然这800万是不需要也没有缴过增值税的,当然不能全额开票来抵扣进项税。

  差额征税全额开票,那是因为销售方最初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所以差额征税,但为了不增加后续购买方的税收负担,视同扣除额部分缴了税,所以允许全额开票。

  营改增,要把所有形形色色的业务都纳入增值税的范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不得不针对一些特定的业务制定特殊的规定。虽然看起来很繁琐,但理清了思路,其实,也并不是难以理解。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作者:梁晶晶(本文参考了小颖老师“小颖言税”公众号内容)

建筑企业分包业务分为专业分包业务和劳务分包业务两种情况,只要发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则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实行差额预缴增值税和差额申报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要控制发包业务差额征税中的财税法风险,必须实施法务管控、财务管控和税务管控。

(一)建筑企业分包业务差额征税的法务管控

1、专业分包的法务管控策略

(1)建筑合同必须与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保持一致

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的工程结算依据是: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建筑总承包方承包下的工程不允许再进行分包,则总承包方就不可以与专业资质的建筑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否则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无效!今后发包方将给总承包方处以罚款,收取违约金等法律风险。

(2)禁止违法分包,专业分包方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专业分包合同中的分包额低于建筑总承包合同额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基于此规定,禁止违法分包,专业分包方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专业分包合同中的分包额低于建筑总承包合同额的50%。

2、劳务分包的法务管控策略

(1)清包工分包合同的两种情况。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第一款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基于此条规定,清包工方式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分包人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含主材和辅料),只采购全部人工费用;二是分包人只采购工程所需的辅料和全部人工费用。

(2)建筑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而不能签订违法分包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第(一)项规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是违法分包行为”。第12条第(四)项规定:“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五)项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第(六)项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基于此规定,专业分包单位(即分包人包工包料)可以就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是合法行为。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即分包人包工包料)可以就专业工程中的部分辅料和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是合法行为。但是,专业作业承包人(实践中某一专业作业的劳务公司)再进行劳务分包是违法行为。

(3)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不可以签订违法转包行为。

建市规【2019】1号第1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

建市规【2019】1号第8条第(五)项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是违法转包行为”。建市规【2019】1号第8条第(八)项规定:“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是违法转包行为”。基于此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给劳务公司(专业作业承包人)施工,只向劳务公司(专业作业承包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的行为是违法转包行为。

(4)劳务分包(专业作业承包)业务的三种合法性界定。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分析,以下劳务分包(专业作业承包)业务是合法的:

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就其纯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给劳务公司或自然人包工头;

二是专业作业劳务承包人不能够再进行劳务分包,否则是违法分包行为。

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就其部分辅料和纯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给劳务公司或自然人包工头。

(二)建筑企业分包款差额扣除征税的税务管控

1、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与抵扣增值税的区别主要体现为:发包方与分包方抵扣增值税制度是专门应用于发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增值税申报制度,而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制度是专门应用于发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增值税申报制度。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是指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发包方,在发生分包的情况下,为了规避发包方重复纳税而选择的一种增值税征收方法。

2、适合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主体:发包方(包括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以上税收政策只强调了“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差额预缴增值税”的主体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劳务公司,只要以上四个主体(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劳务公司)发生分包行为,在预缴增值税时,都可以享受差额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因此,适合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主体是:发生分包行为的发包方(包括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而不仅仅指建筑总分包之间。

3、适合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适合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

二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发生分包行为。

三是发包方必须向分包方支付分包款,而且必须向分包方索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其中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4、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方法:

第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劳务公司在不同的地级行政区范围内(不同的省、地级市)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且发生分包行为时,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劳务公司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劳务发生地税务部门预缴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3%的预征率在建筑劳务发生地税务部门预缴增值税。

第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劳务公司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且发生分包行为时,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劳务公司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预缴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3%的预征率在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预缴增值税。

第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发生分包业务时,在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差额申报增值税。由于简易计税的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在建筑服务所在地税务局按照3%的税率差额预交了在增值税,所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发生分包业务时,在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实质上零申报增值税。

第四,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预缴增值税应提供的法律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5、差额扣除分包款计征增值税的“分包款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七条的规定,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扣除分包款计征增值税的“分包款的范围”是指:发包方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全部价款”的范围

“全部价款”包括发包方向分包方支付的分包工程所发生的材料款、建筑服务款和给予分包方的索赔结算收入、工程变更结算收入、材料价款调整结算收入。特别要提醒的是发包方向分包方支付的分包工程所发生的材料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根据此规定,如果分包方与发包方签订了包工包料的分包合同,而且分包方在工程中所用的材料是分包人自己生产加工的情况下,则分包方向发包方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材料发票,一张是9%税率的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的规定,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预交增值税时,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发包方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该文件中只强调分包方发票复印件,而没有具体强调材料发票和建筑服务业发票。因此,分包方给发包方开具的材料发票和建筑服务业发票,发包方都可以扣除支付给分包方的材料款和服务款,实行差额预交增值税。

(三)建筑企业分包业务差额征税的财务管控

1、会计核算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1)二级科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2)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案例分析:建筑企业简易计税情况下的总分包业务的会计核算、票据开具

(一)案情介绍

山东的甲公司承包了山西一个合同值为1000万元(含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含增值税)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 1000万元(含增值税) 。假设该项目属于老项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万元.请分析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核算(单位为:万元)

(1)总包方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完成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合同成本  500

贷:原材料等  500

收到总承包款: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970.8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3

分包工程结算:

借:合同履约成本——劳务分包成本 300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同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4【300÷(1+3%))×3%】

贷:合同履约成本——劳务分包成本 8.74

工程完工,甲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791.26

贷:合同履约成本  917.43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970.87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7

向项目所在地山西国税局预缴税款=(1000-300)÷(1+3%)×3%)=20.38(万元)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0.38

贷:银行存款  20.38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38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0.38

3、全额开票,差额计税

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简易计税的情况下,一般预缴税款等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税额。甲纳税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1000-300)÷(1+3%)×3%=20.38(万元)。

建筑施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发票开具采用差额计税但全额开票,这与销售不动产、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旅游服务等差额开票不同,甲公司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填写:税额为29.12万元[1000÷(1+3%)×3%];销售金额为:970.88万元(1000-29.12)。

作者:肖太寿

【中原经济网讯】今年6月14日是我国第十五个“信用记录关爱日”。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知晓率,提高社会公众信用意识和参与度,6月14日,正阳县税务局面向广大纳税人开展纳税信用和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旨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的信用意识和诚信理念,努力让诚信经营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

该局积极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发挥线上线下宣传在信用教育活动中的基础作用,通过上门走访、手机短信、微信纳税服务交流群等多渠道向纳税人及时推送信用政策,主动为纳税人讲解纳税信用政策内容,并利用在县城主干道设立社会信用咨询台、悬挂宣传条幅、发放信用体系建设和税收相关材料等方式,结合时事新闻向过往群众讲解诚信纳税的重要性,帮助纳税人提高诚信意识、树立诚信观念,营造了浓厚的“知信、用信、维信、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张力博)

红网时刻新闻4月28日讯(通讯员 刘华伟 缪宇豪)“同学们,你们知道税收吗?认为自己离税收远不远?”4月26日,第31个全国税收宣传月,益阳市大通湖区税务局携手区教卫局进入老河口完小,开展“百校万生听税课”活动。

课堂上,税务干部以“一支铅笔的历程”为引,为同学们讲解了什么是税收、为什么要纳税、身边的税收、税收的作用、我们能为税收做什么,通过浅显易懂的小例子让学生们明白了税收的作用和意义。

税法知识宣传课现场。

“我们生活中还有哪些行为要交税呢?”“买卖房子、买车子……”有奖问答环节同学们争先恐后踊跃作答,在活跃的氛围中加深了对税收知识的了解,在一问一答间激发同学们对税收知识的探索心,在轻松欢快的普法活动中将税法知识深深根植于学生的心中。

同学们踊跃回答问题。

“原来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要更加认真的学习税法知识,向爸爸妈妈、老师、身边的同学们宣传诚信纳税的重要性。”六年级1班的李广宁同学课后说道,并跟税务局的哥哥姐姐们许下承诺,将通过手抄报的方式助力税收宣传。

大通湖区税务局相关人员介绍,此次税法进校园活动旨在增加青少年对税法的了解,培养孩子们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意识,做税收法治建设的参与者与宣传者。下一步将继续与区教卫局一起,拓展区税务局和学校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宣传税法,从个人影响到家庭,最终辐射到社会,提高全社会的纳税遵从度。

老河口完小校长陈伟表示,“税务部门的这次别开生面的税法宣传与学校的法治建设的教育理念不谋而合,以寓教于乐的形式让学生们认识税法、了解税法、支持税法,在学生们心中种下‘学税、懂税、护税’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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