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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炒股免费软件还有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的会计分录

2024-03-21 21:28分类:财务分析 阅读:

 

股票软件哪个好?如今越来越多年轻人踏进了炒股的门槛。不过他们只是将炒股当作副业来做的,并不会整天的盯着大盘。这个时候就需要炒股软件来帮忙了。接下来小编为你介绍2019股票软件排行榜,看一看哪款最好用!

1、同花顺

推荐指数:五星

付费软件,凭借多年的积累具有一定数量的付费人群,同花顺软件功能较为全面,主要内容有:股票实时行情、股票基本面分析、模式化交易等。

2、东方财富

推荐指数:四星

软件有全面的行情资讯,免除了投资者四处寻找的烦恼,最重要要的是支持四十多家的主流券商在线交易,对于不想费时间的年轻股票投资者来说,可以说方便快捷。

3、容维财经

推荐指数:四星

好评率很高但是名气在炒股圈子并不是很大的软件,最吸引人眼球的是AI机器人冠军策略+高级投顾团队坐镇,人机共同预测股票的行情走势。如果你是喜欢AI辅助买卖决策的投资者的话,这类软件是必须要选择的了。

4、大智慧

推荐指数:三星

大智慧是免费软件中使用群体最多的软件,为股民提供了大量的分析图表,不过在准确度上还尚需提高,但是不妨碍它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和极高的人气。

5、雪球

推荐指数:三星

2011年成立至今,雪球已有8年的沉淀。从最初的社交领域,到现在涵盖上市公司、券商、基金及投资者的完整生态体系。雪球是这几年比较成功的投资交流社区之一。

6、自选股

推荐指数:三星

这款软件的界面不复杂,很清爽,这也意味着没有繁琐的操作。这样一来,股民在查看股票行情或者是管理股票的时候会很方便。

7、牛股王

推荐指数:三星

APP产品在模仿同花顺等传统的股票软件的基础上,又研发出一些比如股票一键跟单、牛人追踪等独具特色的功能。目前已转型做线下业务,尝试在期货和港美股交易等领域的发力。

8、指南针

推荐指数:三星

是一款付费软件,并且只能付费使用。与前面的一些软件比起来,没有选时的功能,软件主要是通过主力资金流向以及买卖点为依据来进行操作的。因此,并不是很受投资者的欢迎。

以上就是2019股票软件排行榜了,这些软件都是有名气和人气的软件,至于哪款好用,小编只是根据大众来选择的。因为每一个的要求不一样,所以,软件好不好用是因人而异的。

 

 

问题

一家电脑销售商,这个月搞客户“买电脑送键盘”活动,请问赠送的键盘如何确认收入?如何结转成本?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答复:

买电脑送键盘,赠送的键盘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比如:

2020年12月某电脑销售商用买一赠一的方式促销本企业商品,规定以每台电脑1500元(这是不含税售价,成本价1400元),购买电脑的客户都可以获赠一套键盘,键盘价格(这是不含税售价,成本价100元)200元,当期该电脑销售商销售电脑收入共170000元。

则应确认电脑收入=170000×1500/(1500+200)=150000元;

应确认键盘收入=170000×200/(1500+200)=20000元。

账务:

(1)购进电脑和键盘:

借:库存商品-电脑 14万元

库存商品-键盘 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5万元

贷:银行存款 16.95万元

(2)销售电脑并赠送键盘:

借:银行存款 19.21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电脑 15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键盘 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1万元

结转成本的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万元

销售费用-宣传费 1万元

贷:库存商品—电脑 14万元

库存商品—键盘 1万元

注意

1、对于买一赠一行为,开票方式非常重要。

1)、开票的时候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赠品应视同销售来缴纳增值税。

2、对于买一赠一行为,客户买商品的时候赠送个人的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购买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销售方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买一赠一和随机赠送是不一样的,一个是有偿赠送,一个是无偿赠送。

1)、 买一赠一是指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 两者的区别在于赠品是否能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一一对应,购买商品或服务中得到叫买一赠一,偶然得到的称为随机赠送。

2)、买一赠一中的赠品不一定属于视同销售(看开票方式),但是随机赠送的赠品一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4、对于买一赠一行为或者无偿赠品行为,外购的赠品若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销售额的折扣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4、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6、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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