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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炒股票算违纪吗或公务员能炒股么

2024-01-27 13:06分类:涨停研究 阅读:

未能约束员工炒股,香港券商太平证券遭点名罚款。

6月19日,香港证监会公开对太平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简称“太平证券”)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130万元。理由是,该公司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在员工交易方面犯有内部监控缺失。

香港证监会调查发现,在上述时间内,太平证券未将其有关个人交易的政策告知全体员工,并确保他们明白及遵从当中的规定;也没有就监察员工的交易,实施充足而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

员工不知炒股禁令

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调查,太平证券在其《合规手册》的“个人交易政策”部分中,规定了有关限制员工炒股的内容,包括明确员工不得进行炒卖活动,以及原则上禁止即日炒卖交易。

太平证券对“即日炒卖交易”的定义,包括任何一项涉及在同日内买卖同一只股票的交易(不论所涉金额及数量),而就即日炒卖交易而言,“原则上禁止”一词意指有关活动被严格禁止,除非是在股价“闪电崩盘”等极端情况下。

太平证券声称,上述个人交易政策在2014年进行更新并在2015年定稿,且在有关期间(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内一直生效。该公司已在日常沟通及会议期间,以口头方式将此规定的定义告知其员工。

然而,太平证券没有备存任何纪录,能证明其已向全体员工派发个人交易政策的文本,并已清晰告知他们该政策已于有关期间定稿及实施,亦没有要求其员工签署确认收讫个人交易政策的文本或明白当中的内容。

据悉,太平证券有7名员工,曾在有关期间进行“即日炒卖交易”,违反了上述规定。该7名员工中有4人声称,个人交易政策的文本在有关期间,并没有发给他们或正式实施。

他们大部分人认为,太平证券一般没有禁止即日买卖交易,只禁止员工在其账户内没有足够资金供交易结算时的投机交易。太平证券多年来没有采取行动禁止上述员工的交易,也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看法。

因此,香港证监会认为,太平证券没有将个人交易政策告知全体员工,并确保他们明白及遵从当中的规定。

内控措施漏洞百出

据介绍,太平证券的员工以其个人账户进行交易前,无须征得太平证券的事先批准。根据个人交易政策,合规部及高级管理层负责监察员工的交易。

太平证券的交收部会按T+1基准,为员工在太平证券开立的个人账户内的所有交易编制日报(交易日报),并将交易日报转交予太平证券时任交易主管兼负责人员审查,然后送交总经理室由相关人员(高级管理层)作进一步审阅。

但香港证监会指出,太平证券并没有就负责人员、高级管理层/合规部对交易日报所作的任何审查或他们就此采取的任何跟进行动,备存任何纪录。亦没有制定任何书面手册、指引或程序来订明应如何审查或监察员工的交易,包括须留意哪些类型的交易模式或潜在失当行为的类型。

与此同时,太平证券的高级管理层、合规部及负责人员,对其各自在监察员工交易方面的角色及职责也没有清晰一致的认识。

负责人员认为,其职责只不过是对交易日报进行初步审阅,高级管理层及合规部才应负责审查。时任太平证券的合规主任们则声称,他们既不负责亦没有审查/监察员工的交易。而高级管理层则声称,监察员工交易的工作应由负责人员、直属主管及合规部来负责。

据悉,在有关期间,1名负责人员通过其在太平证券开立的个人账户,发出了814项买卖指令,其中293项指令超出太平证券就其个人账户所规定的交易限额(超出限额的交易)。

“该负责人员曾160次批准了由他自己作出的超出限额的交易,而每次批核的理由均没有记录在案。”香港证监会透露,负责批核超出限额交易的指定职员,为该负责人员本身及其一名下属,且太平证券没有要求指定职员须在批准超出限额的交易时,将他们的理由记录在案。

香港券商员工能否炒股?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简称“《操守准则》”)中的相关规定,持牌人应就是否容许员工本身交易或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制定政策,并以书面方式将该政策告知员工。

假如持牌人容许员工本身交易或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有关的书面政策应列明员工本身进行交易时须遵守的条件。

针对香港证监会持牌人的内部监控指引也载明,持牌人须确保所有代表其提供服务的职员及其他人士,获得充分及最新的公司政策和程序等文件资料,包括有关内部监控及私人买卖的资料。

而在员工监察方面,香港证监会规定,持牌人应设有妥善的内部监控程序、财政资源及操作能力。且按照合理的预期,这些程序和能力应足以保障其运作、客户或其他持牌人或注册人,免受偷窃、欺诈或不诚实的行为、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或不作为而招致财政损失。

其中,由员工账户及有关的账户所进行的交易,应向持牌人属下没有在有关交易中拥有任何实益权益或其他权益的高级管理层申报,并且由该高级管理层进行密切监察。

有关管理层人员亦应维持程序,以侦测是否有任何失当行为,以及确保有关持牌人处理该等交易或交易指示的方法不会使持牌人的其他客户的权益受损。

责编:王璐璐

校对:王锦程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为党员干部证券投资行为划出了红线,广大党员干部切记不要有以下行为——

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对于违规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也是条例最新修订时增加的内容。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比如,深圳市发改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镭“不收现金收股权”,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公司成功申报政府扶持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事后从有关公司处低价购买原始股或者直接收受干股,并精心设计由行贿人或者家属朋友代持,最终获利数百万元。李镭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一般来说,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将其列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分。近年来查处案例显示,许多落马干部甚至是“大老虎”都存在“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问题,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另外还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宋文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祖萼,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建立,山东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肖振宇,等等。

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

某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比如,绍兴市中医院原院长张居适,在2007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在国外投资入股等。张居适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新增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中总结出来的。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截至目前,省部级干部中被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罪名提起公诉或者判刑的便有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白向群等多人。

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

有的通过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或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用以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比如,“红通人员”、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原出纳孙新于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人民币2200余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其中人民币1802.72万元未归还。孙新于2008年3月外逃,2015年6月被缉捕并押解回国,后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严肃的组织纪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个人有关事项当作“隐私”藏着掖着,既不交心,也不交底。比如,2019年1月,河北省保定市纪委监委通报,该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城区水系管理办公室主任冯某某违反组织纪律,在2017、2018年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隐瞒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基金、股票和投资型保险等情况。冯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特定人群买卖股票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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