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投资风险分析论文(股票投资风险等级划分5个等级)
一、国家审计揭示国有银行风险的实证分析
(一)研究思路和方法本文所研究的国有银行是国有法人单位(即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为第一控股股东的银行,但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即研究有盈利的政策性国有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审计对国有银行进行审计的目标是对它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经济监督、评价和鉴证,揭示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和问题,促进整改,以达到促进银行风险管理,维护金融安全的目的。本文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分析,分析审计署对国有银行审计的审计结果公告来看国家审计揭示的国有银行的风险和问题。首先,本文统计分析了国家审计揭示的国有银行风险和问题;其次,根据揭示的风险和发现的问题为国有银行提出建议;最后,为国家审计提出意见和建议,使国家审计更好的发挥“免疫系统”的功能。
(二)审计客体和内容审计署公开的2003—2013审计结果公告中,有13个关于国有银行审计的公告,被审计单位覆盖了中国人民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7家商业银行,揭示和披露了银行大量的合法、合规、效益上的风险,并促进整改移送处理多起案件。因此从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审计对国有银行风险揭示和风险管理中起着外部促进的作用,以独立的第三者促进国有银行的风险管控。
(三)审计频率从审计频率来看,银行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关键领域,国家审计几乎每年都会对国有银行进行审计,审计的内容全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审计。在过去的10年中,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分别被审计1次;对7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审计,其中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分别被审计1次,而农业银行被审计4次。
(四)审计揭示的风险从审计署的审计结果公告显示对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合规性是审计重点,在审计署投入大量的精力对银行进行审计后发现了大量的合规和真实性问题。根据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风险分类法,国家审计对国有银行揭示的风险主要集中在运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上,其它类别的管理风险所面临的具体风险则较为多样和广泛。运营风险主要在贷款业务、票据业务、存款业务的合规性问题;财务风险主要体现在损益不实和财务核算资产管理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其它管理风险主要是体现在“三查”管理(贷前、贷中、贷后审查)、采购管理、授信管理、代客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合规性风险。通过分析发现经营风险中,审计结果公告揭示贷款业务的风险22个,主要是违规放贷,包括违规为个人和法人发放贷款;在披露的10个票据和结算业务中,其风险主要是合规性问题,主要是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违规办理大额提现和转账业务等问题;披露的6个存款业务问题,也主要是真实性合规性问题,为完成存款考核指标而违规虚增存款、提高存款利率等问题。在对财务风险的分析中,审计结果公告揭露损益不实问题6个,主要是收入支出不实的问题;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的15个问题中,风险较为多样化,主要是会计政策和账务处理不合规、信贷资产处理不规范、违规发放各类补贴、发票不规范、固定资产管理、违规列支各类费用等问题。通过审计结果公告披露国有银行面临的管理风险较为多样化,主要的有“三查”管理、授信管理、采购管理、分支机构经营业务范围管理、专项信贷资金管理、代客金融衍生品交易等多种管理的风险。其中揭露的“三查”管理不到位的9个,使得贷款风险管控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从而形成不良信贷资产;采购管理和授信管理问题分别3个,主要是违反采购招投标等规定,分支机构违反授信范围办理业务;代客金融衍生品交易问题2个,随着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衍生金融产品的更加多样化,但是银行在这一领域的管理并不是很规范,导致问题频发,因此对这一领域的监管显得很亟需。
二、结论和建议
通过分析,国家审计揭示的国有银行风险中,最主要的三大风险是贷款业务、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三查”管理的合规性风险,而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是国有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程度不够,对具有审批和管理权限的人员约束不到位,让他们有机会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从而产生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
(一)对国家审计的建议审计署对国有银行审计揭示了大量国有银行的风险,查处并整改并移交了很多案件,发挥了评价、监督和鉴证的职能。但是国家审计发现的问题较为重复,国家审计发挥的主要是批判性的作用,建设性作用不足,而现代审计作为国家内生的“免疫系统”,必须要立足建设性、坚持批判性,在感知风险发现问题的同时,要促使制度的完善,堵塞制度上的漏洞。其次,从审计结果公告来看,由于审计资源受限等问题,现阶段审计审计的时效性不是很好,大多数审计结果公告都是在被审资产负债损益年度的第三年度,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国家审计提供的信息有较大的滞后性。因此,对国有银行的审计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加强建设性作用。国家审计注重揭示银行整体和宏观的风险,堵塞制度漏洞,进行政策性指引。国家审计作为外因,并且审计对象更加多样,更容易发现各个银行普遍和共性的风险漏洞,因此国家审计就应该更加关注从制度上去堵塞这些漏洞,发挥国家审计的建设性,为内部审计的风险管控提供良好的为外部环境。利用内部审计的审计成果。由于国家审计有审计资源匮乏的问题,而审计工作复杂、繁琐,使得它们在审计中无法做到全面的审计,也就不能全面的发现被审计单位的风险漏洞,因此政府审计可以利用内部的审计成果,这样更容易揭示被审计单位更多的风险问题,并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增强时效性。
(二)对国有银行的建议通过审计可以发现,我国国有银行的风险较为集中,而历年来所发现的问题差异并不是很大,但是涉及到这些风险的管控并没有明显的好转。国家审计很好的揭示了被审国有银行的风险,在下达审计审计意见和审计处理决定后,被审单位就应该很好的执行,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努力提高抗风险能力,但是现实中,审计署在查处某个国有银行的分行或者分支机构的问题后,其它银行或者分支机构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导致重复的问题重复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加强管理层约束。上文分析发现的很多违规信贷、违规存款业务都是与银行内部人员的违规操作造成的甚至串通骗贷。而银行贷款是需要严密的层层审批,在这种情况之下仍有违规放贷,分析就可以得知内部人员违规操作可能因为有人凌驾于这些内部控制之上、对具有审批权限的管理者缺乏牵制,如高一层的管理层授意、或者管理人员审批不到位。而对管理层的约束机制不够到位,就增加了他们为了业绩或者个人私利而违规操作的可能性,因此对管理层的约束有待加强。强化员工风险防范意识。首先,对员工的警示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操作流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业务,让内部控制流程真正得到落实,防范道德风险。其次,在银行树立风险文化和良好的内控氛围,让员工有风险控人人有责的意识。最后,增加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员工是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之一,有必要加强对员工个人和家庭情况等方面的了解,一方面可以在必要的时候为员工伸出援手,激励和关怀员工,另一面也可以防范员工因私而损害银行的利益。
作者:张小红张维单位:南京审计学院
案例显示,金融产品消费活动应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
投资理财想要高收益却不想担风险?天底下哪有这样的好事!投资并非“投机”,卖者需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产品重要内容,买者也需承担相应的风险。无论哪一方不能做到,都有可能引发诉讼。
陈凤翔绘图
请人捉刀
●投资者让证券公司人员代为炒股
●投资近50万元亏损近44万元
周某自2010年起先后在多家证券公司执业。2015年5月,胡女士在周某执业的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开户时,证券公司方面告知胡女士,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代理其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价格,但是胡女士还是委托周某代为炒股。为此,胡女士向证券账户投入本金共计49.98万元,并将交易密码交给周某,周某操作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其间,证券公司多次对胡女士进行电话回访,提醒她监管部门严禁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炒股,胡女士均表示没有相关情况。
由于股票价格下跌,至2021年1月,胡女士证券账户内资产仅剩余6.12万元,投资损失达43.87万元。此时,胡女士才如梦方醒,要求周某赔偿其损失,遭到周某的拒绝。双方协商无果,胡女士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及某证券公司赔偿损失。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胡女士赔偿60%的股票亏损248230元,驳回胡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叶汉杰表示,委托理财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在投资出现损失时,投资者须依法自担部分损失。
本案中,周某作为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明知证券法有相关禁止性规定,仍然违规在任职期间接受胡女士委托买卖股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周某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胡女士是有一定经验的证券投资者,且开户时证券公司已告知胡女士不得委托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并在此后多次提醒胡女士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代客炒股,胡女士仍将证券账号及密码交予周某操作,胡女士对发生投资损失亦负有一定责任。
买者自负
●不听银行提醒购买高风险产品
●损失巨大,索赔未获法院支持
具有一定投资经验的陈某经银行工作人员推荐,欲购买某高风险理财产品。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引导下,陈某进行了风险承受能力评测,结果为“平衡型”投资者,但其欲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成长型风险级别,超过了陈某能承受的风险等级,手机银行页面提示,只有在客户认可该产品可能存在风险的情况下,才能继续购买。
陈某向银行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该产品投资方向及可能存在的高风险点,最终在工作人员协助下完成高风险理财产品购买,总价值达515万元。购买时,手机银行页面向陈某说明了具体基金的名称、类型、风险等级、累计净值及近期波动程度等事项,并在购买的基金产品与其风险类型不匹配时予以提醒。银行工作人员也在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补充介绍部分基金的发行机构、期限、投资方向、投资范围等。购买后相关高风险理财产品亏损严重,陈某于两年后赎回,损失本金近200万元。
陈某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在明知其为“平衡型”投资者且明确要求不损失本金的前提下,仍协助自己购买超出其能承受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并最终导致本金亏损,故银行应向自己赔偿本金损失。双方协商不成,陈某遂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陈某购买金融产品的本金及利息损失。
地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结果:番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一级法官黎晓婷表示,金融产品消费活动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虽然陈某系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协助下购买了高风险理财产品,但案涉理财产品均是陈某通过手机银行自行购买,且手机银行系统已充分告知具体基金的名称、类型、风险等级、累计净值和近期波动程度等事项,并在陈某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符的产品时进行了提示;此外,陈某曾有多次投资理财经历,应当清楚知晓案涉基金产品存在亏损风险。故银行工作人员在推销涉案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已经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不存在过错,陈某在此基础上自主决定购买案涉理财产品,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金融产品销售人员在推荐产品过程中,应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产品重要内容,向消费者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产品的收益与风险均由消费者自行承担。因此,广大金融产品消费者在听取他人的推荐后,仍应充分了解产品特性,谨慎投资。
炒股诈骗
●非法“吸粉”骗人下载APP
●五名被告犯诈骗罪获刑罚
2021年3月至8月,向某东、朱某浦、李某坤、黄某鑫、李某娟这五人打起了坏主意。他们明知其上家通过所谓“微信股票交流群”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纠集在一起,先后雇佣多人冒充证券公司客服,拨打从上家处非法获取的股民电话,以有老师推荐牛股等说辞为由非法“吸粉”(即骗取被害人信任后添加其为微信好友,从而获取被害人微信名、微信朋友圈截图、微信、支付宝实名截图等信息,再将被害人拉进所谓的股票交流微信群),并根据拉进群的人数与上家结算获利金额。
被告人向某东作为“老板”,成立所谓“工作室”,负责与上家对接获取相关信息,雇佣同案人及其他人员拨打引流电话以及支付提成等核心事务。
自2021年7月下旬开始,为向某东工作的朱某浦成为其下家,独自带领话务人员在上述工作室继续从事非法“吸粉”行为。其间,被告人李某坤、黄某鑫、李某娟分别于不同时间点参与作案,分工各有不同。
抓获本案五名被告人时,公安机关从缴获的包括电脑、U盘、手机等在内的作案工具中发现了大量股民电话、话术。个别被告人辩称自己是被亲朋好友“拉入”工作室,只是“以兼职的形式帮忙”“赚取一点零花钱”,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诈骗数额,依法判处被告人向某东、朱某浦、李某坤、黄某鑫、李某娟五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打着炒股交流、名师指点等幌子诱导用户加入投资微信群并下载投资平台APP,是炒股诈骗的常用套路。
本案的被害人之一小张正是在接到一通陌生电话后,添加了对方微信并被拉进该微信群。之后,小张经群内“老师”介绍下载炒股APP,并在该APP上进行股票买卖等交易操作且多次充值,由于APP一直显示处于盈利状态,小张从未起疑。直到后期又被要求缴纳保证金,且APP账户上的钱一直无法提现,小张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投资并非“投机”,投资者们切勿轻信所谓老师的股市“内幕消息”,应积极选择正规股票咨询公司,不贪利、不侥幸、不盲从,树立良好的投资理念和心态,做到理性投资。
采写:新快报记者杨喜茵 高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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