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炒股最新规定2020及公务员炒股票算违纪吗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为党员干部证券投资行为划出了红线,广大党员干部切记不要有以下行为——
1、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对于违规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也是条例最新修订时增加的内容。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比如,深圳市发改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镭“不收现金收股权”,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公司成功申报政府扶持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事后从有关公司处低价购买原始股或者直接收受干股,并精心设计由行贿人或者家属朋友代持,最终获利数百万元。李镭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2、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一般来说,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将其列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分。近年来查处案例显示,许多落马干部甚至是“大老虎”都存在“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问题,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另外还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宋文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祖萼,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建立,山东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肖振宇,等等。
3、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
某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比如,绍兴市中医院原院长张居适,在2007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在国外投资入股等。张居适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新增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中总结出来的。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截至目前,省部级干部中被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罪名提起公诉或者判刑的便有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白向群等多人。
5、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
有的通过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或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用以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比如,“红通人员”、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原出纳孙新于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人民币2200余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其中人民币1802.72万元未归还。孙新于2008年3月外逃,2015年6月被缉捕并押解回国,后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6、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严肃的组织纪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个人有关事项当作“隐私”藏着掖着,既不交心,也不交底。比如,2019年1月,河北省保定市纪委监委通报,该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城区水系管理办公室主任冯某某违反组织纪律,在2017、2018年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隐瞒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基金、股票和投资型保险等情况。冯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特定人群买卖股票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违规炒股二十余年,交易金额超9亿元,但最终亏本还被罚。一纸罚单揭开了一桩券商员工炒股往事,而当事人或是华安证券(600909.SH)“元老”人物。
安徽证监局日前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华安证券前员工杨爱民在职期间长期炒股,交易时间长达21年,累计交易股票数量390只,累计交易金额逾9亿元。扣除相关税费后,交易亏损。最终该局对杨爱民处以25万元罚款。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安徽证监局处罚的“杨爱民”,与华安证券去年离任的总裁同名同姓,且多项基本情况重合。据华安证券此前公告,杨爱民于2022年4月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
这张罚单也将杨爱民曾就职的华安证券推向前台。从合规风控来看,据不完全梳理,近三年,华安证券时有吃罚单的情况,资管、投行业务等业务相继被罚。
违规炒股员工系华安原总裁?
据安徽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杨爱民,男,1968年9月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杨爱民此番被处罚,事发违规炒股。据安徽证监局,经查明,2000年6月2日至2021年11月19日期间,杨爱民控制并使用“赵某文”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累计交易390只股票,累计交易金额约9.08亿元,扣除相关税费后,交易亏损。交易资金来源于杨爱民及其家庭资金。
安徽证监局认为,杨爱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杨爱民处以25万元罚款。
违规炒股长达21年,累计交易股票百余只,更为市场关注的还有,杨爱民与华安证券去年离任的总裁同名同姓,且多项基本情况重合。
记者查询华安证券2022年年报发现,在该公司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中,“杨爱民”在列,具体信息如下:职务”总裁(离任)“,男,53岁,任期为2018年6月4日至2022年3月30日。
华安证券同时披露,杨爱民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裁职务。
另据华安证券此前披露的多份年报,杨爱民,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出生于1968年9月,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工程师。历任公司清算中心副主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巢湖营业部总经理、武汉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营销服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现任(2021年年报披露)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仅根据上述信息,此次被罚的华安证券前员工杨爱民与该公司原总裁杨爱民,相关信息存在高度重合。
向前追溯,2018年6月3日,经华安证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聘任杨爱民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去年4月2日,华安证券公告称,公司董事会收到总经理杨爱民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杨爱民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总经理及相关议事决策机构职务。
资管、投行接连收罚单
前员工违规炒股时间二十余年,一纸罚单也将当事人曾就职的华安证券推向前台。
华安证券于2016年12月登陆沪市主板,目前主要经营指标在行业排名中上游。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披露,2022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1.59亿元,同比下降9.31%,排名行业31名;实现净利润11.81亿元,同比下降17.04%,排名行业29名。
不过,在2022年证券行业整体业绩承压背景下,华安证券也出现营收、净利双双下滑。公司对此表示,营收下滑主要原因系公司证券经纪业务、证券金融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从主营业务来看,2022年,华安证券多个业务条线收入下滑。
具体为:证券经纪业务收入为9.93亿元,同比下降13.28%;期货经纪业务收入为6.10亿元,同比增长40.29%;证券自营业务收入为3.06亿元,同比下降49.85%;投资银行业务收入为1.60亿元,同比下降20.76%;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为5.37亿元,同比增长1.52%;证券金融业务收入为6.34亿元,同比下降17.52%。
从合规风控来看,2020年至今,华安证券时有吃罚单的情况,新三板督导、资管、投行业务等业务相继被罚。
据不完全梳理,2021年11月,安徽证监局出具对华安证券釆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华安证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三项问题。一是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账户间存在违规交易;二是债券投资风险管控不完善,部分产品集中持有单一债券且杠杆率较高、部分债券信用评分标准不明确、未及时调整不符合内部准入规定的交易对手方名单;三是未针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
去年11月,华安证券再吃罚单,事发投行业务内控不完善等。据公告,华安证券投行业务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合规人员配置方面。
证监会指出,华安证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合规人员独立性不足,投行部分专职合规人员薪酬未达标,部分项目在内核会议前未开展问核工作等违规问题。证监会决定对华安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该公司加强对投行业务的合规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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