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炒股票有行政级别限制吗 公务员可以买卖股票吗
很多同学看重公务员的稳定性和福利待遇,一毕业就冲向考公人群中,但等真正成为公务员后,大家才发现公务员还有一现实问题,那就是薪资太低了,新入职仅3000左右,对于现在的消费水平,可能连自己都养活不了,于是随之开始打起副业的主意,可掌握不好尺度,很容易触碰“红线”,所以今天小编介绍几种靠谱的体制内兼职,供大家参考~
一、公务员副业限制和普通工作不同,公务员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任务,在平时的一举一动都代表着政府形象,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并且由于这个职业的特殊性,很容易就能够利用权力从事“非法获利”的行为。
所以为了避免发生这种情况发生,一直以来对公职人员的各方面的管理都非常严格,除了实行“禁酒令”和“禁宴令”,公职人员也被禁止从事与经营相关的工作,不得加入任何盈利性组织。
二、代笔从古至今,代写文章一直存在,并且需求非常广泛。公务员可以选择写各种稿件,如演讲稿、竞聘稿、新闻稿、心得体会、工作总结、行业报告等,这类用自身才能获得收益的行为,规定范围内都可能进行。
三、授课作为公务员,可以通过授课或讲课获得费用。举例来说,内部领导干部经常需要参加各种培训,当受邀进行讲课时,可以合法地收取讲课费用。当然,课时费收多少也有一定规定的,一般情况下,按级别、按课时算,不过公务员授课讲课费会低于其他受邀讲课人群。
四、自媒体目前流行的自媒体平台包括微信公众号、头条号、百家号、企鹅号、大鱼号、搜狐号等,体制内的人可以说说考公的知识、避雷贴等。一旦粉丝数量增多,可以添加广告收入,增加阅读量也能够带来收入比如百家号、头条号这样的平台,可以按照一万阅读单价来算,做得好一天也有几百元的收入。
五、投资公务员可以合法进行投资理财活动,包括炒股等,体制内甚至鼓励公务员参与这种投资活动。
不过,在公务员投资炒股这一块的规定也是非常严格的。禁止公务员利用他们的职权来干预股票交易,也禁止他们参与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活动时利用内部信息买卖。
总之,只要是凭借自己能力,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获得的收入,那叫“副业”,如果用自己职权获得的收入,那叫“以权谋私”,触碰红线,不但会丢了铁饭碗,还有可能面临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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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为党员干部证券投资行为划出了红线,广大党员干部切记不要有以下行为——
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对于违规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也是条例最新修订时增加的内容。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比如,深圳市发改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镭“不收现金收股权”,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公司成功申报政府扶持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事后从有关公司处低价购买原始股或者直接收受干股,并精心设计由行贿人或者家属朋友代持,最终获利数百万元。李镭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一般来说,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将其列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分。近年来查处案例显示,许多落马干部甚至是“大老虎”都存在“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问题,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另外还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宋文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祖萼,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建立,山东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肖振宇,等等。
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
某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比如,绍兴市中医院原院长张居适,在2007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在国外投资入股等。张居适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新增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中总结出来的。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截至目前,省部级干部中被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罪名提起公诉或者判刑的便有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白向群等多人。
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
有的通过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或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用以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比如,“红通人员”、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原出纳孙新于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人民币2200余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其中人民币1802.72万元未归还。孙新于2008年3月外逃,2015年6月被缉捕并押解回国,后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严肃的组织纪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个人有关事项当作“隐私”藏着掖着,既不交心,也不交底。比如,2019年1月,河北省保定市纪委监委通报,该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城区水系管理办公室主任冯某某违反组织纪律,在2017、2018年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隐瞒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基金、股票和投资型保险等情况。冯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特定人群买卖股票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来源: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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