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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A是什么意思(分级a下折)

2023-05-16 14:35分类:沪港通 阅读:

上周股票市场出现大幅回调,股票型基金平均出现9.35%的净值回撤,但分级A却逆市飘红。数据显示,全市场分级A在上周平均实现1.88%的正收益。金融工程分析人士认为,震荡及下跌行情中,分级A的投资价值凸显。投资分级A可获得哪些收益?市场上有多少只分级A可供交易?作为普通投资者,如何选定能赚钱的分级A品种呢?

什么是分级A?

所谓分级A,即分级基金的保守份额。由于将资金借给杠杆份额,分级A可以获得固定的约定收益,一般为“一年期或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部分固定收益产品偏好的机构持有大额分级A份额,即是因为看中其作为类固定收益品种能提供的绝对收益。

目前全市场共有113只分级A品种,其中108只约定年收益率在5%以上,49只约定年收益率在6%以上。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的约定收益率为7.5%,是目前全市场最高的品种。建信央视财经50A的约定收益率为7.25%,易方达中小板指数A、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A的约定收益率为7%,也相对较高。对于偏好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者而言,持有分级A即可获得稳稳的收益。

但分级A同样具备股票的交易属性,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分级A。作为分级基金的保守份额,分级A的交易价格很大程度上受到对应分级B,以及母基金整体折溢价率的影响。

当对应分级B连续上涨时,母基金整体出现溢价,套利资金场内申购母基金后,拆分并卖出分级AB份额,受此卖盘影响,分级A的交易价格会出现下跌。相反,当基金整体折价时,套利资金场内买入AB份额,合并后赎回母基金,受卖盘影响,分级A的交易价格会出现上涨。另外,当市场出现暴跌时,资金出于避险的需要,会部分涌入隐含收益率较高的分级A,推高其交易价格。

哪些分级A在下跌中可能赚钱?

上周A股暴跌,但分级A实现了正收益,与之前套利盘打压后的价值回归,以及B份额暴跌资金避险有关。国泰君安研究所金融工程分析师刘富兵认为,市场震荡行情中,A类投资价值凸显。一方面,A份额为超跌的B份额提供了合并退出渠道,另一方面,受B份额和溢价套利盘打压的A份额有价值回归的需求。

记者从三个步骤着手,为投资者选取了在市场下跌时可能实现较好收益的分级A品种。步骤一,选择整体折价或溢价率较低的分级基金,谨防被套利资金打压,剔除整体溢价率在3%以上的品种;步骤二,选择约定收益率较高(5.75%以上)的分级A品种,市场下跌时,避险资金往往偏好隐含收益率较高的产品;步骤三,选择成交额相对较大的分级A品种,剔除6月以来日均成交额在5亿元以下的品种,谨防退出时出现流动性风险。

按照这三个步骤记者筛选出13只分级A品种,包括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国泰国证医药卫生A、信诚中证800金融A、国泰国证房地产A、银华稳进、信诚沪深300A、信诚中证500A、鹏华中证国防A、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A、国泰国证食品饮料A,以及汇添富恒生指数A、银华恒生H股A。

分级A有何超额收益?

分级A还隐含着一部分期权收益。当对应的B份额连续下跌时,有可能触发下折的阀值。分级基金一旦出现下折,按照条款约定,分级B的净值将有下折阀值(一般为0.25元)调整到1元,份额则对应折算为原本的四分之一。同时,分级A的份额调整到与分级B的份额对等,为原本的四分之一,其余四分之三折算为母基金份额,划转到持有人账户。这部分母基金份额则为额外红利,投资者可以选择拆分,单独卖出A份额或B份额,也可以选择整体赎回母基金,获得现金,落袋为安。

目前市场杀跌,分级B的价格快速下跌,不少分级B的净值逐渐接近下折阀值。若市场持续下跌,这部分分级B就有可能触发下折,分级A就能迎来下折后的母基金份额红利。记者选取了部分已经接近下折阀值的分级B,建议投资者可以适当关注其对应的分级A品种。

大家好,我是格子。

一提到基金,大家会想到,股票分散投资!降低风险!风险可控!

一提到杠杆,就又会想到,高风险!加倍心跳!刺激!

本周一文读懂系列中,格子跟大家讲的这个金融工具就是这么特别,稍微有点难,仔细看,希望你能真的一文读懂分级基金。

一、分级基金是什么?

先跟大家讲个故事:

在一个偏远的小城镇,有一个母亲,她生了两个儿子,大儿子“A”踏实稳重,小儿子“B”积极进取,她很满意。

于是有一天,她为了历练两个儿子,给了他们各一块钱。

“B”呢,他特别激进,想自己去投资,但是他又觉得自己这点本金太少了,就想再去借点,忽然想到他哥“A”很保守,于是就跟“A”说:“哥,你把钱借给我吧,我去投资,赚钱亏钱都与你无关,每年保证给你高于银行的利息!”

“A”想了想,这买卖可以啊,又没什么风险,还比银行的利息更高,很划算!就答应了!

两兄弟愉快的达成了协议。

至于一年之后,关于“B”有没有赚到大钱我不清楚了,但是我只知道“A”不会亏就是了。

好了,故事讲完了,开始步入正题。

分级基金。

 

故事看懂的话,分级基金的原理就很好理解,把一个母基金拆分成两个子基金,一个防守,叫做分级A;一个负责进攻,叫做分级B。

母基金可以理解为就是普通LOF基金,分拆之后,分级B加杠杆做投资,分级A稳坐钓鱼台吃利息。

 

在上交所,三个基金可以都在场内交易,以50开头;在深交所,只有分级A和分级B可以在场内交易,以15开头,母基金则在场外申赎。

随便举个深交所分级基金例子(不做为投资建议):

母基金: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161725)

分级A: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A(150270)

分级B: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B(150269)

是不是很好理解!

二、分级A的永续债属性

市面上现在能见到的基本上都是融资性分级基金,也就是A把钱借给B,分级A具备债属性,分级B加了杠杆。

 

我们先说分级A。

1.分级A收利息,这个利息怎么算的?

 

分级A拿分级B给的约定收益,一般是挂钩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在这个基准利率基础上加上3%—5%不定,比如图中的招商中证白酒A。

这就会导致一种现象,约定收益受央行加息和降息影响而变动,比如最近的基准利率是2%,则它的约定收益就是2%+3%=5%,如果过段时间央行加息了,基准利率提高到了3%,那么它的约定收益就是3%+3%=6%。

央行加息变动幅度不大、变动频率不高,所以,我们随便拿出一个分级A去看它的一个累计净值走势,可以发现,累计净值走势几乎就是一个斜向上的直线。

2.分级A的运行模式

 

分级基金的年化约定收益率是事先说好的,为了更加明显的反映每天的净值波动,就会把利息一天天的折算进净值里。比如说约定收益是5%,初始净值为1元,折算到每一天就是增长净值0.000136元。

分级基金有一个特点,它不是看着净值一直涨,而是选择定期折算。每年折算一次,将这一年的收益(超过1元的部分)发放给投资者,净值重新回到1元。

分级基金就像一个永续债,每年定期分红,分红重新计息…周而复始。

 

你可以从下图发现,每到一年年底,定期下折,分级A就像被切过一样。

 

这让我想到了切西瓜…

值得说明的是,分级基金虽然把收益分给投资者,但是分的不是现金,而是母基金的份额,拿到份额你可以选择赎回,母基金持有,也可以选择拆分为分级A、分级B。

可是,你再去看那个西瓜图,就会发现除了每个会计年度进行折算之外,偶尔也会下折一下(2019年下折了两次),这是由分级B下折导致的(分级B下折时分级A跟着折)。

我们再来看看分级B!

三、分级B的杠杆属性

如果说分级A是吃利息的债主,那么分级B就是借钱炒股的赌徒!

无论盈亏它都要付给债主利息,借了一倍的钱,放大了一倍的收益,也放大了一倍的亏损。

 

1.分级B的杠杆怎么算的?

 

初始杠杆大多数为2倍,也就是母基金拆分为1:1。

落到涨幅上就是,母基金净值上涨1%,分级B上涨2%;母基金下跌1%,分级B就下跌2%;母基金净值不变,分级B不变。

实际上,由于需要向分级A交利息,所以涨幅会低于2%,跌幅会大于2%,在母基金净值不变的时候,分级B也因为要交利息而是负的。

 

也就是说,分级B最佳使用行情是上涨行情中,由于杠杆作用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杠杆是一成不变的吗?

 

实际杠杆并不是这么的中规中矩,与初始杠杆是存在不同,甚至很大不同的!

 

假如上涨行情中,初始杠杆为2倍,母基金上涨40%,涨到了1.4元时,分级A上涨到1.1元,分级B上涨了70%,涨到了1.7元。我们计算这个时候它的实际杠杆: (1.1+1.7)/1.7=1.64倍。

也就是杠杆下降了!从2倍变成了1.64倍。

再假如下跌行情中,初始杠杆仍然2倍,母基金下跌40%,跌到了0.6元,分级A上涨到1.1元,分级B下跌了90%,跌到了0.1元。我们计算它这个时候它的实际杠杆为:(0.1+1.1)/0.1=12倍。

也就是杠杆增加了!从2倍变成了12倍。

所以说,分级B的杠杆在上涨时会缩小,在下跌时会增加,只有在净值为1元的时候,杠杆才为2倍。

正所谓,“成也杠杆,败也杠杆”,赚钱的时候能爽歪歪,亏钱的时候简直痛不欲生,分级B亏钱的时候多厉害呢?

我给大家举个例子。

2015年股灾中,有一个分级基金,名字不提了,他的初始拆分比例为7:3,也就是分级B的初始杠杆就是3.33倍,股灾中,母基金投的股票即使经历三个跌停,跌幅不过27%,这款分级B连跌三天,累计跌幅达到86.9%。

满血变血皮只需要3天!

 

在上涨行情中,你让我交利息,不给我多赚钱就算了,还给我在杠杆上拖后腿!

 

于是分级B管理者一气之下,“斩!”就出现了上折!

在下跌行情下,你让交利息就算了,还给我杠杆加倍,是要亏死我么?

 

亏死我,利息就不交了!于是分级A跟分级B打商量,“你可以下折,那么高的杠杆多危险是不是,杠杆太高交不起我利息可咋整?”于是,出现了下折!

2.上折是怎么折的?

以我们上面提到的酒分级为例。

当母基金净值不断上涨,净值达到1.5元,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上折,将净值重新折回1元,折算A的时候,B不动,折算母基金的时候,A和B跟着一起折,都重新折到1元。

不是所有的分级基金都是同样的杠杆,同样的折算比例,根据不同的基金而定,我见过的最高的初始杠杆达到5倍,有母基金达到1.4元就触发上折的。

3.下折又是怎么做到的?

我们知道,当持续下跌的时候,杠杆越来越高,如果不设置一个熔断机制,跌个几天可能就连一丝血皮都没了,那个时候谁来还分级A的利息呢?

为了把杠杆控制在有限范围内,让分级A能够按照事先约定的天天吃到利息,也就产生了下折。

以招商中证酒分级为例,但它没发生过下折,我们看易方达证券分级B。

 

当B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0.25元时,本基金对分级A、分级B、母基金进行份额折算,并保持1:1净值,份额折算后各净值重新回到1元。

同样的,分级B下折比例不是唯一的,每个基金公司有它不一样的比例,但大多数都是以0.25元为阙值,到这个标准就触及下折。

4.分级B下折多危险?

分级基金也是有涨跌停的,在股灾来临时,泥沙俱下,母基金跌了10%,分级B实际净值虽然跌了20%,但因为涨跌停限制,场内价格也只能跌10%。

这个时候,场内溢价很高,想卖,卖不掉,天天跌停,然后触及下折。

下折之后,从0.25元变成了1元,份额只有当时的1/4,杠杆只有当初的2/5,即使接下来上折两次也回不到最初的份额数目了。

 

你看下图,这是证券B,从2015年7月发行的基金,上市就触及大跌,沪深300到现在为止已经上涨了20%,而证券B的累计净值还没有到-50%,也就是当时你有100万在里面,最低的时候到了20万,5年过去了,现在还有40万。

5.分级B跌惨了的时候怎么自救?

生抗不是聪明的做法,有一种办法可以在大跌中逃出来。

去找分级A,与分级A合成母基金赎回。

 

这个时候又面临一个问题,分级A买方市场增加,会涨价!

所以这个时候机会来了,觉得大跌的时候,买分级A备着!

即使不跌,我们也可以每天收利息,股市大跌带来的场内溢价又会带来一笔不菲的收入,何乐而不为?

格子说:

2015年股灾前的大牛市中,分级B门槛还很低,回报率超过很多股票,带融资性质的分级基金真的是出了一回风头。股灾一来,触发下折潮,许多人亏了90%,纷纷跑到证监会、基金公司去闹事。

显然后续我们大家都知道了,证监会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先是对分级基金停止发行和审批,然后提高投资门槛到30万,现在很多分级B失去了大额申购机会,禁止对母基金再进行拆分。

 

(某基金)

总之,要把分级基金边缘化,不能再给证监会当局惹麻烦。

同样的,我们这种普通人又要失去一个赚大钱的金融工具了!

那还要跟大家讲分级基金干啥?

 

分级基金的问题从2015年就提,2018年就说要边缘化,如今仍然有分级基金买卖机会。

只要有入口,只要有机会…挡不住的!

比如今天军工B涨停,医药B涨停,生物B涨停,证券B上涨9%,前段时间多个分级B触及上折。

不学点分级基金的知识,万一某天又放开了,啥也不知道,多可惜!

即使放不开,以此文纪念曾经辉煌过的分级基金们!

关注我,每天一个理财小知识。

欢迎评论区留言,告诉我:你认为分级基金该消失么?关于这个金融工具,你是怎么看的呢?

前段时间,当当联合艾瑞发布《2020年中国K12阶段学生“分级阅读”白皮书》。

数据显示, 99%的父母会通过亲子阅读培养孩子的阅读习惯,通过买书提高孩子的阅读水平,同时,也有超过90%的父母被孩子读书不专注、阅读效果差的问题所困扰。

为什么很多孩子读了很多书,但阅读效果仍然不理想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家长所选择的图书不符合孩子的阅读水平。很多家长不知道怎么给孩子选择合适的书,就购买一些诸如《月亮和六便士》《老人与海》等小学的孩子根本难以理解的经典书目草草开始,这样非常容易搞得两败俱伤——孩子厌学、父母觉得没效果。

首先要清楚,分级阅读,不是分年龄阅读,也不是分年级阅读,只有根据孩子的阅读水平进行的读书行为,才是正确的“分级阅读”。而少年儿童在不同的成长时期,阅读速度和阅读能力完全不同,即便是同一个年龄段的孩子,男孩和女孩的语言发育速度也是远远不同的。针对不同语言发育水平的孩子需要因材施教,引入“分级阅读”的概念是不可或缺的。

但数据显示,目前仅有45.7%的孩子了解“分级阅读”真正内涵。所以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下市面上很受欢迎的主流的分级体系GRL,让广大家长为孩子选书不再盲目。

GRL的全称是Guided Reading Level,是两位美国教育专家(俄亥俄州立大学教育学院Gay Su Pinnell教授和莱斯利大学教育学院Irene C. Fountas教授)于上个世纪90年代研发的儿童读物的评级体系。

按照由易到难的程度,GRL将图书分为由A到Z的26个等级。A级为最低级别,表示读物难度最低;Z级为最高级别,表示读物难度最高;一级称为一个GRL,因此也被称为A-Z分级法。

一本书的GRL分级由从两方面因素决定:一个是测算文本复杂度,如句子的长度、词的长度、拼写的繁简度等等;另一个是通过“文本的十大特点”评估理解难易度,包括题材类型、文本结构、内容题材、主体思想、语言及文学性、句子复杂程度、词汇量、易读性、插图以及印刷版式。这套A-Z分级法的使用范围十分的广泛,不论是图书馆、学校、家庭都非常适用。

90%美国小学都在用的Rosen出版集团的分级图书,即采用了GRL分级体系。为让中国孩子便捷的获取优质GRL分级资源,ABC Learning已与Rosen达成合作,获得Rosen publishing group的15000本出版图书的电子版权,目前已上线近两千余本。同时为贴合中国孩子的启蒙需求,还增设aa级别,针对性练习字母发音和基础高频词,对零基础的孩子非常友好。

当然,分级阅读远不是靠刷书就可以让孩子实现独立阅读的,在阅读之中更要掌握阅读技巧,通过有意识、有目的的训练,让孩子逐渐养成自主阅读的能力。

ABC Learning精选美国原版分级图书,结合中国孩子的语言发展规律,制定原版书精读计划,每周推荐三本图书进行精读。每本书都会经过绘本导读-单词预习-绘本阅读-趣味练习-学习报告-绘本秀六个环节,有针对性的练习阅读技巧,引导孩子学会输出表达。

最后借用分级阅读F&P体系创始人的话来结束本篇吧:

It's not the children who don't like to read,

but us,parents and teachers who don't know how to choose books.

分级阅读远不是靠刷书就可以让孩子实现独立阅读的,与其盲目地鸡娃,不如从现在开始,自己多学习和了解一些。我们的努力是孩子成长、进步的一面镜子。用好科学的工具,真的可以事半功倍。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2014) 及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会发布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4.1判断依据

  4.2晋级原则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4.4门类划分

  4.5条目划分

  4.6等级划分

  5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2二级

  5.3三级

  5.4四级

  5.5五级

  5.6六级

  5.7七级

  5.8八级

  5.9九级

  5.10十级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A.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A.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A.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A.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A.5职业病内科门

  A.6非职业病内科疾病的评残

  A.7系统治疗的界定

  A.8等级相应原则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B.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B.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B.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B.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B.5职业病内科门

  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工伤 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

  图B.1手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

  图B.2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

  表A.1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

  表A.2盲及低视力分级

  表A.3视力减弱补偿率表

  表A.4视力减弱补偿率与工伤等级对应表

  表A.5无晶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

  表A.6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

  表A.7肝功能损害的判定

  表A.8肺功能损伤分级

  表B.1手、足功能缺损分值定级区间参考表

  表B.2手、腕部功能障碍评估参考表

  表C.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表C.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表C.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表C.4普外、胸外、泌尿生殖科门

  表C.5职业病内科门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 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

  --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

  --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

  --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

  --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

  --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

  --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

  --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

  --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

  --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

  --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

  --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

  --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

  --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

  --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

  --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

  --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

  --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道莅、张岩、杨庆铭、廖镇江、曹贵松、眭述平、叶纹、周泽深、陶明毅、王国民、程瑜、周安寿、左峰、林景荣、姚树源、王沛、孔翔飞、徐新荣、杨小锋、姜节凯、方晓松、刘声明、章艾武、李怀侠、姚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6180-1996、GB/T 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854(所有部分)声学 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

  GB/T 7341(所有部分)听力计

  GB/T 7582-2004声学 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GB/T 7583声学 纯音气导听阈测定 保护听力用

  GB 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

  GBZ 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5职业性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GBZ 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 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

  GBZ 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 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GBZ 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45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49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 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 57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

  GBZ 60职业性过敏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 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

  GBZ 70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 81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GBZ 82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

  GBZ 83职业性砷中毒的诊断

  GBZ 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 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 101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7放射性性腺疾病的诊断

  GBZ 109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

  GBZ 110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T 238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劳动能力鉴定 identify work ability

  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3.2 医疗依赖 medical dependence

  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3.3 生活自理障碍 ability of living independence

  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4 总则

 

  4.1 判断依据

  4.1.1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器官损伤

  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4医疗依赖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

  b)一般医疗依赖: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依靠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三级:

  a) 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 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 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4.2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者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3 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工伤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本规则。

 

  4.4 门类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的原则,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5个门类:

  a)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b)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e)职业病内科门。

 

  4.5 条目划分

  按照4.4中的5个门类,以附录C中表C.1~C.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30条。

 

  4.6 等级划分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间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5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 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IV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 (〈40 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5.2 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 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合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 L(5 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5.3 三级

  5.3.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2三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瘫肌力3级;

  4)截瘫肌力3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

  13)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4)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7)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19)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1)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23)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4)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30 cm2;

  25)舌缺损>全舌的2/3;

  26)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7)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29)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30)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1)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3)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6)膀胱全切除;

  37)尘肺叁期;

  38)尘肺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9)尘肺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粒细胞缺乏症;

  42)再生障碍性贫血;

  43)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6)砷性皮肤癌;

  47)放射性皮肤癌。

 

  5.4 四级

  5.4.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4.2四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重度癫痫;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肘上缺失;

  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膝以上缺失;

  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20 cm2;

  22)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20 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49)双侧肾上腺缺损;

  50)尘肺贰期;

  51)尘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52)尘肺壹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4)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5)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5 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2五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运动性失语;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中的一项;

  11)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12)一侧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4)肩、肘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7)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9)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0)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8)双耳听力损失≥81dB;

  29)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0)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2)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损伤>10 cm2,但<20 cm2;

  33)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 cm2;

  34)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5)双肺叶切除术;

  36)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37)隆凸切除成形术;

  38)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39)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0)食管胸膜瘘;

  41)胃切除3/4;

  42)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分;

  43)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4)肝切除1/2;

  45)胰切除2/3;

  46)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9)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0)两侧睾丸、附睾缺损;

  51)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2)阴茎全缺损;

  53)双侧卵巢切除;

  54)阴道闭锁;

  55)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56)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7)莫氏II型II度房室传导阻滞;

  58)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59)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有出血倾向;

  60)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L(<3000/mm3)或粒细胞含量<1.5 × 109/L (1500/mm3);

  61)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μmol/ L(2mg/dL);

  63)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64)慢性重度磷中毒;

  65)重度手臂振动病。

 

  5.6 六级

  5.6.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2六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1)癫痫中度;

  2)轻度智能损伤;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4)三肢瘫肌力4级;

  5)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6)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7)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8)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9)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0)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1)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4)全身瘢痕面积≥40%;

  15)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2)第IV或第VI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3)双耳听力损失≥71dB;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36)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 cm2;

  37)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伴发涎瘘;

  38)舌缺损>舌的1/3,但<舌的2/3;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0)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度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1)一侧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3)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4)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6)大血管重建术;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9)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50)肝切除1/3;

  5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2)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3)胰切除1/2;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58)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9)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60)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1)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2)阴茎部分缺损;

  63)女性双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64)子宫切除;

  65)双侧输卵管切除;

  66)尘肺壹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7)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9)白血病完全缓解;

  70)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71)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72)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3)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4)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5)中度手臂振动病;

  76)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重度中毒。

 

  5.7 七级

  5.7.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2七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深感觉障碍;

  7)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8)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10)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者;

  11)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

  1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3)全身瘢痕面积≥30%;

  14)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8)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9)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一足1~5趾缺失;

  21)一前足缺失;

  22)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3)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24)下肢伤后短缩>2cm,但≤4 cm者;

  25)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3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1)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32)双耳听力损失≥56dB;

  33)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5)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6)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肺叶切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39)气管部分切除术;

  40)食管重建术后伴反流性食管炎;

  41)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2)胃切除1/2;

  43)小肠切除1/2;

  44)结肠大部分切除;

  45)肝切除1/4;

  4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7)脾切除;

  48)胰切除1/3;

  49)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50)一侧肾切除;

  51)膀胱部分切除;

  52)轻度排尿障碍;

  53)阴道狭窄;

  54)尘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5)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56)轻度低氧血症;

  57)心功能不全一级;

  58)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59)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X109/L(4000/mm3);

  60)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 ×109/L(2000/mm3);

  61)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 mL/min;

  63)三度牙酸蚀病。

 

  5.8 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1)单肢体瘫肌力4级;

  2)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7)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8)面部烧伤植皮≥1/5;

  9)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0)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1)全身瘢痕面积≥20%;

  12)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3)脊椎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椎不稳定性骨折;

  14)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8)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20)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4)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25)急性放射皮肤损伤IV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6)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9)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30)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31)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2)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3)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4)双耳听力损失≥41 dB或一耳≥91 dB;

  35)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6)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困难;

  3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者;

  38)舌缺损<舌的1/3;

  39)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40)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I度;

  41)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2)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3)肺段切除术;

  44)支气管成形术;

  45)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6)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7)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8)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9)肺功能轻度损伤;

  50)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51)胃部分切除;

  52)小肠部分切除;

  53)结肠部分切除;

  54)肝部分切除;

  55)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6)脾部分切除;

  57)胰部分切除;

  58)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9)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脊髓神经周围神经损伤,或盆腔、会阴手术后遗留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单侧输卵管切除;

  66)单侧卵巢切除;

  67)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

  72)减压性骨坏死II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5.9 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浅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0)面部有≥8cm2或3处以上≥1 cm2的瘢痕;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 dB;

  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胆囊切除;

  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术;

  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5.10 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II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II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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