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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股票有哪些(重组股票复牌涨幅规定)

2023-11-01 03:34分类:炒股经验 阅读:

 

重组一直是A股市场最热门的话题,而医药板块的兼并重组无疑是最有看头的。我们设定了一个市值在35亿以下小盘医药股的范围,梳理出最有并购可能的12家公司,其中,辅仁药业、桐君阁、浙江震云确定性最高。

湖南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食品医药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以鼓励和推动优势企业通过联合、兼并、改制、重组等方式,加快培育大型企业(集团),促进全省食品医药企业兼并重组和转型升级,有望带动医药板块新一轮的重组热潮。

作为投资者,当然最关心的是哪些医药股具有兼并收购潜力。我们设定了一个市值在35亿以下小盘医药股的范围,梳理出最有并购可能的12家公司。具体如下:

1、永安药业(002315)主营牛磺酸——业绩不理想,新项目目采用酒精为原料的环氧乙烷刚投入生产,6月中旬以来,股价涨了近40%,并购预期强;

2、沃华生物(002107),业绩不好,并购需求强;

3、英特集团(000411)浙江的医药物流股,最近的医药政策偏好于医药物流,有并购需求;

4、第一医药(600833),公司微利状态,正在建设电子商务平台,一时能否做起来不好说,有并购需求;

5、交大昂立 (600530),保健品主业不佳,相反昂立教育倒做得不错,有并购需求;

6、青海明胶(000606),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同东宝生物一样,中期业绩大幅下滑,没有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最容易被人并购,基本面如此,不琢磨点事肯定是不行的;

7、辅仁药业(600781),被辅仁集团重组了,集团医药相关资产多,有研究员认为,资产注入预期强烈;

8、新华医药(000756),业绩差,曾竞拍新达制药40%股权,但这个资产规模太小了,后续仍有并购需求;

9、桐君阁(000591),控制股东正在进行资本布局调整,已有股权转让给国资,媒体预期将脱壳重组;

10、亚太药业(002370),毒胶囊事件导致其去年亏损,今年刚刚扭亏,尽管公司也做了些布局,但收益预期不强,并购做大做强的需求非常大;

11、美罗药业(600297),6月有过一次并购,也是资产规模小,后续仍有并购需求;

12、浙江震云(000705),已有过一次收购资产失败案例,并购愿意强,但因为是国有企业,资产议价上保守,对并购动作有一定的影响,上次收购未成功就是因为这个原因。

重组是绝对的内幕消息,轻易不会让外面的投资者知道,但重组的迹象是可以分析的。最近流行一个段子,说的是A股10个奇葩事儿,其中提到:重组失败、复牌涨停,这个现象背后的心理因素是,尽管这次失败了,但后面还会接着做的,而且,第二次做一般不会再失败了;还提到一个现象:大小非计划减持、股价上涨,这后面的心理是对并购的强烈预期。段子是调侃,但我们可以通过这两点去判断公司会否有并购动作。

通过对基本面的情况分析,我以为,辅仁药业、桐君阁、浙江震云重组的确定性最高。

不过,重组赌对了收益高,赌错了也会很惨。因此,稳妥的做法就是做一个组合,不要只赌一个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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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上交所发布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除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上市首日外,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管理办法》第九条修改为:“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恢复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当日盘中临时停牌事宜按照本所关于新股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执行。

《管理办法》提出,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98%。恢复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当日盘中临时停牌事宜按照本所关于新股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按照本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在该板进行的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其相关衍生品种可以同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并报证监会批准。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四条 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30个退市整理交易日。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第五条 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分别揭示,会员应当对两类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相应独立显示。

第六条 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

第七条 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1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1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10%,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05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幅价格=前收盘价格×(1+涨幅比例),跌幅价格=前收盘价格×(1-跌幅比例)。

第八条 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除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上市首日外,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量÷当日实际流通量。

第九条 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恢复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当日盘中临时停牌事宜按照本所关于新股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执行。

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当日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应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根据前条规定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

(二)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三)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第十一条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www.sse.com.cn)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发布公告。

具体停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集合竞价阶段及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无价格限制。

第十三条 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

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四条 股票退市整理期间,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第十五条 股票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不纳入本所指数的计算,成交量计入当日市场成交总量。

第十六条 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资产在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对个人投资者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不得接受不符合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要求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及交收责任。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户,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分别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和《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会员应当于每月15日之前将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送至本所。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通过其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交易系统等多种渠道,重点揭示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风险;对于退市整理股票,还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开市前向客户提示相关股票的剩余交易日等信息。

第二十条 会员违反本办法,本所将依据《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投资者违反本办法,本所将依据《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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