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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银行招股说明书(江阴银行上市股价)

2023-08-11 07:31分类:BIAS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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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均持股金额

①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经本行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行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不久前,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实施后是否会对银行不良率、拨备覆盖率等产生影响?对此,常熟银行在2月17日的机构调研中回应道,目前该行对于不良贷款的认定严格按照新规的要求执行,逾期90天以上贷款全部纳入不良,同时该行按照审慎原则对信贷和非信贷资产都计提充足的拨备,预计新规实施后对该行不良率、拨备覆盖率及非信贷资产拨备计提影响不大。

进一步来说,如果上述重组贷款不能在后期及时完成债权收回和利息回收,最终还是将在报表上对昆山农商行产生重大影响。昆山农商行在招股书中没有对该等重组贷款的后续回收等做更详细披露。

 

机构密集调研区域性中小银行

 

本行于2018年1月26日公开发行20亿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江银转债”,债券代码“128034”,期限2018年1月26日至2024年1月26日,2018年8月1日江银转债进入转股期。

沪深两市25家上市银行中,唯一出现营收和净利润同比“双降”的只有江阴银行一家。如果扩大比较范围,再加上14家中资港股上市银行,39家上市银行中,江阴银行是2017年半年报中净利润最少且增速为负数的一家银行,而营收和净利润“双降”的还有一家港股上市银行——盛京银行,不过盛京银行的资产规模和净利润均为江阴银行的10倍之多,且其不良贷款率也远低于江阴银行。

以不良贷款率来说,昆山银行之所以能够维持如此低的比率,关键因素是“重组贷款”。昆山农商行通过大量的重组贷款,可以将一些到期应还未还的贷款改头换面。如果没有借新还旧的形式,这些贷款将可能被记录成不良贷款。

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解除质押后可上市流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三)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257,396,19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57.8917%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9月2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659号)的核准,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9,445,5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590号),本行股票于2016年9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1,557,908,847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767,354,347股。截止2019年8月26日,本行总股本为2,171,980,072股。

2、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经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行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2019年4月16日)收市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本行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2.00股(含税),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本次上市流通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包括本行全部17家法人股东、742名自然人股东,共计持有股份1,257,396,190股,占本行2019年8月26日总股本57.8917%,将于2019年9月2日锁定期届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文)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超过5万股的内部职工股东、以及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一致承诺: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15%,且5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上述各项限售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发生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仍需履行的规定及承诺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作出限售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行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仍需履行:①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②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15%,且5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3、作出限售承诺的持股5万股以上的内部职工股东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行持股5万股以上的内部职工股东仍需履行:①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②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15%,且5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9年9月2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257,396,19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57.891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759人,其中17家法人股东、742名自然人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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