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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理财监管部门(融资理财公司合法吗)

2023-06-24 09:37分类:ARBR 阅读:

广大市民朋友:

近年来,投资管理、财富管理、理财管理、投资咨询、信息咨询等投资理财类机构纷纷设立,这类机构属于普通工商企业,无法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含备案),不属于金融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不能面向公众吸收存款、私募基金销售、理财产品销售、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保险销售、推介撮合投融资项目等金融业务。但是,部分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超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直接或间接违法开展金融业务,诱发非法集资风险。有些投资咨询机构通过虚假宣传,冒用金融机构名义发行理财产品、基金;通过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回报或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发放贷款;以投(融)资理财公司、信息咨询等名义,编造虚假融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活动。非法集资类新发案件反映出犯罪手段升级,防范难度加大等特点。如不法分子针对投保人员“精准”定向开展宣传,以其所投保险售后的名义,谎称办理补息业务,诱骗客户前往公司后,以更高收益项目诱导客户退保,并转为购买涉案公司的理财产品,从而达到非法集资目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正常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投资人利益,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请广大市民远离,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华南一家大型公募人士指出,这个新规主要针对的是体量最大和投资者人士最多的货基,其他货基影响不大。在监管前期对货基的不断“降压”后,纳入重要货币市场基金范畴的几只产品要做的改动也不会很大,跟着政策走就好。

强化监管问效。王武亮案发生后,湖南轨道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针对建设任务重、资金体量大、廉洁风险隐患突出的房地产、磁浮文旅等建设项目及商贸物流、铁路公司征地拆迁等事项,从纪检、审计、风控、财务、经营等部门抽调专业人员开展监督。湖南高新创投集团构建和完善“1+3”监督体系:“1”即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谈心谈话;“3”即实施纪检、财务、法务三条线垂直监督,每年组建联合检查组对二级公司进行不定期全面检查。实施机构和管理人员淘汰机制,对任务指标完成不好甚至出现亏损的,尤其是对连续三年亏损且扭亏无望的公司,及时分类整合或淘汰退出,整合二级公司2家,淘汰退出1家;全面推行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淘汰二级公司“一把手”4人。

自2012年《基金法》实施以来,我国基金行业实现高速、稳健的发展。

 

 

版权声明

《暂行规定》共五章二十条,主要内容有三点。

 

 

不得盲目扩张基金规模,不得片面宣传规模、市占率、历史业绩,不得滥用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市场地位和议价能力;

其实,金融监管部门针对商业银行在开展融资服务过程“强制捆绑搭售保险”这一行为早已明令禁止。不过,从近年来公开的处罚决定来看,存在搭售行为的不仅有第三方保险公司,也有银行系保险公司的身影。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截至2022年6月底,理财公司公募理财产品存续余额占比94.8%,私募理财产品存续余额1.18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5.2%,公募理财产品占银行理财的绝大比例。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合规

《资管新规》第十五条就资管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作出总体指导性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1)《理财新规》第四十三条对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的流动性资产比例设定了具体指标,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2)《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7号)第三十条规定,同一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样的规定见于《资管新规》第十六条。

(3)《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14号)第十八条规定,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和每个交易日开放的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第十九条规定,开放式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确保持有足够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以备支付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公募理财产品,应当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其他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均应当持续符合前款比例要求。


二、指标型合规
(一)集中度比例合规

《资管新规》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一)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二)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三)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理财新规》对于资产集中度也有相同的规定。《理财新规》第四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二)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资管新规》第二十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理财新规》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杠杆水平是指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商业银行计算理财产品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底层资产。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按照理财产品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计算底层资产。

截至 2022 年 6 月底,理财产品平均杠杆率为 108.82%,基本稳定在监管标准范围内。


三、会计核算合规

净值化管理改革是《资管新规》的重要整改内容之一,符合打破刚性兑付的需要。理财产品的净值型转型对于投资者的风险观念转变以及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有重大意义。资管新规过渡期正式结束后,理财业务转型持续深化,净值型产品存续规模及占比均已达到较高水平,截至2022年6月底,理财公司产品(全部为净值型产品)存续规模19.14万亿元,同比增长91.21%。净值化整改成果也是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内容。

根据《资管新规》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资管新规》鼓励对金融资产使用市值计量法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同时列举了可按照摊余成本计量的例外情况:(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资管新规》从产品形态和资产形态上的例外情形给摊余成本法使用的暂留了缺口,然而这个缺口很快就被监管部门进一步封堵。

现金管理类等货币类资管产品具有高度流动性,且以出售为目的,因此也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理财公司现金管理类产品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该产品总份额50%的,不得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

(1)在销售文件中披露核算方法以及其对于产品净值波动的影响。例如《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第一款,在确保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但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披露该核算方法及其可能对产品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2)采用适当风险控制手段。例如《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应当用影子定价手段评估摊余成本法估值的公允性,当达到规定的偏离度的,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四、信息披露合规
(一)信息披露及时性

《理财新规》第五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在理财产品终止后5日内披露到期公告,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商业银行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资管新规》第十二条:对于公募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对于私募产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理财新规》第二十六条禁止违规宣传保本保收益和预期收益率,要求宣传销售文本如实、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特性,语言应当真实准确。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得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第二十八条规定理财公司应当对本公司理财产品的全部宣传推介材料内容承担管理责任。

另外,《资管新规》第二十三条特别规定了利用人工智能开展资产管理义务的,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或误导投资者。


五、经营管理合规

理财公司受托进行资产管理,应该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科学合理投资、有效防控风险。《理财新规》第五十一条列出理财公司的审慎经营职责,包括安全保管、独立托管、约定投资指令、建立对账机制、拒绝违法违规投资、依规信息披露等。而此次两家理财子公司受银保监处罚的事项中涉及违反审慎经营职责的事项包括违反公平交易规定、违规识别关联方以及信息管控有效性不足,涉及公平交易、关联交易管理以及信息安全管理等合规重点。
(一)公平交易

《理财新规》第二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投资者之间或者理财产品投资者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不得开展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如果同一和他项下同一交易对手同类资产存在不公平,则违反了公平交易的要求。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

《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理财公司应当按照《指导意见》,以及银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管理和理财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完善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规范管理关联交易行为。

《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理财产品销售信息和数据交换原则上应当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技术平台进行。参与信息和数据交换的相关机构应当符合技术平台相关规范要求,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信息数据传输和存储的保密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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