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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对冲成本是什么(分红基金免税对冲)

2023-04-05 08:50分类:KDJ 阅读:

股指期权是一种波动极高的交易资产,适合风险激进型的投资者。因为期权交易自带杠杆,可以对冲掉股市下跌的风险,所以随着期权市场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选择这一投资方式

我国的股指期权有分为股指ETF期权和指数期权两类,前者是沪深300ETF期权与上证50ETF期权、后者是沪深300股指期权。

股指期权可以做风险对冲工具,打个比方,绝大部分做股票的机构,对标的指数都是沪深300指数。以前如果买了一堆自认为好的股票舍不得卖,又怕指数下跌拖累,想做风险对冲的话,只能开一些沪深300股指期货空单来保护。

期权就不一样,类似于花钱买保险。到期如果指数跌了,你可以赚到看空的钱,用来弥补股票下跌的损失,牢牢控制住风险;到期如果指数涨了,你不至于因为看空而亏很多钱,只需要亏额定的比例(比如说2-3%的保证金)。只要2-3%的成本,就能确保随时冲进市场抢占到位置。

本文来源于公号:期权懂

500ETF期权上市后,很多朋友们都很好奇500ETF期权应该在哪个交易所进行交易,这次就带大家了解这个问题吧!

股指期权对冲头寸是什么?

一种旨在降低风险的行动或策略。套期保值常见的形式是在一个市场或资产上做交易,以对冲在另一个市场或资产上的风险。例如,某公司购买一份外汇期权以对冲即期汇率的波动对其经营带来的风险。进行套期保值的人称为套期者或对冲者。

中证500期权在哪交易?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上市交易的中证500ETF期权合约标的为“南方中证500ETF”;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的中证500ETF期权合约标的为“嘉实中证500ETF”,创业板ETF期权合约标的为“易方达创业板ETF”。

期权对冲是怎样操作的?

对冲是一种在减低投资风险的同时还能够通过投资获利的手段,在50etf期权的交易中也可以使用到对冲策略。投资者持有股票的情况下,选择买入认沽期权来进行对冲,因为认沽期权是看跌期权那么就算行情涨或者跌对于投资者都至少是一个止损的行情。

股东辛苦一年,就为年底分红时能多拿到一些钱,对自然人股东而言,一旦分红,就必须依据现行税法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比方分红500万,就需要缴纳100万税费,实际拿到手的钱只有400万,缩水很多。

网上有很多降低分红税负的方法,例如公司减资、将分红的钱给股东配车或买房、以工资和年终奖的方式分批发放分红,但这些方法都各有利弊,实际操作起来节税意义不大。

例如,给公司减资,公司注册资金减少,不利于公司的形象;将分红的钱给股东配车或买房,这些资产都是挂在公司的名义下,如果公司后期经营不善破产或者有债务,这些资产都会被法院收走拍卖,用来偿还债务;以工资和年终奖的方式分批发放分红,只能解决很少份额的分红,一旦金额过大,税负可能还是会超过分红的税负,得不偿失。

那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合理合规降低分红的税负呢?一般来说,可以采用这3种方法:

一、以有限公司持股

单以分红来说,如果股东是自然人,那就存在双重纳税的情况,即公司缴纳增值税后,分给股东个人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以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参股,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不仅可以缓冲风险,而且在国家税收洼地注册有限公司,还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负压力很小。

以花生财税的园区为例,注册有限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返还政策,具体返还比例为地方留存的50%-80%

二、以合伙企业持股

合理地改变商业模式,通过公司将自然人的直接持股转变为间接持股,间接持股最大的好处则是可以将持股平台注册到税收洼地,对于注册到税收洼地的合伙企业,不仅可以实现资本运作的便利性,还能享受投资退出的低税负,同时也为合理节税提供了广阔空间。

以花生财税的园区为例,注册合伙企业可以将个税核定为3.5%,合伙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合伙企业的身份是小规模纳税人,那12月31日之前,增值税还可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减按1%征收,实际算下来,综合税负为4.5%左右。

举例说明:

如果某公司高管作为股东,年底有一笔分红收入500万元,按正常分红,他需要缴纳100万元税费,如果该股东在花生财税园区注册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的形式持股,那这500万需要缴纳税费如下:

增值税:500/(1+1%)*1%=4.95万

附加税:4.95*12%/2=0.29万

个人所得税:(500-4.95-0.29)*3.5%=17.32万

综合税费:22.56万

综合税负:4.5%

可以看出,如果一笔500万元的分红,以自然人形式参股,需要缴纳100万元税费,以合伙企业的形式持股,则需要缴纳22.56万元税费,综合节税77.44万元,节税比例为77%。

三、以个人独资企业持股

股东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持股,将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到税收优惠区,这也是目前常用的方法,既能有效节税,而且合法合规。

以花生财税的园区为例,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照预征率核定征收,税率为0.1%-1.5%(行业不同,核定的税率不同),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那12月31日之前,增值税还可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减按1%征收,实际算下来,综合税负为2.5%左右。

举例来看:

如果某公司高管作为股东,年底有一笔分红收入500万元,按正常分红,他需要缴纳100万元税费,如果该股东在花生财税园区注册一家经营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原企业与这家个独企业发生500万真实业务,那这500万需要缴纳税费如下:

增值税:500/(1+1%)*1%=4.95万

附加税:4.95*12%/2=0.29万

个人所得税:(500-4.95-0.29)*0.2%=0.98万

综合税费:6.22万

综合税负:1.2%

可以看出,如果一笔500万元的分红,以自然人形式参股,需要缴纳100万元税费,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持股,则需要缴纳6.22万元税费,综合节税93.78万元,节税比例为94%。

这是目前最为普遍的3种方式,当然每个企业性质不一,所采取的方式肯定会有一些不同。如果觉得本篇内容对你有用,欢迎点赞和分享。

 

来源:正坤财税

 

情形一

 

法人股东取得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情形二

 

外籍股东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情形三

 

挂牌公司(新三板)的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2019年第78号公告《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情形四

 

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红,为了鼓励股民长线投资、价值投资,出台了差别化交税的政策,也就是股票持股时间超过一年,分红免税。

参考: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股东分红的7个问题

 

 

关于分红的问题一

 

年终了股东要分红,请问分红比例必须按照出资比例来分红吗?

答复:

不一定,全体股东签订《股东协议》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

提醒:

1、全体股东一致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条款合法有效。

2、注意是全体股东约定一致,而不是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或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特别提醒:

1、《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而不是认缴。

2、在没有任何实缴出资的情况下,想要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分红或不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红都需要按《公司法》34条的规定,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

 

关于分红的问题二

 

公司亏损能否给股东分红?

答复:

公司亏损,是没法给股东分红的。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关于分红的问题三

 

公司有盈利但是不分红是否合法?

答复:

公司盈利了,可以不向股东分红,这个税务上没有硬性要求必须分红。

提醒:

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连续五年不给股东分利润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公司会提供收购方案然后支付给股东合理的价位,股东完成退股。

参考: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分红的问题四

 

我公司占股被投资企业10%,我能否不按照占股比例取得股息分红?这样分红是否还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复:

1、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需要全体股东约定;

2、你公司取得不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的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参考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参考2: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 年 4 月 7 日对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问题“实务中不按股权比例分红的情况下,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投资收益免税优惠?”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关于分红的问题五

 

什么是代持股?税法上是否认可代持股现象吗?代持股东取得分红也要缴纳个税吗?

答复:

所谓代持股,其实是一种委托持股的方式。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一种法律行为。代持股协议有效。

代持股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一、由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二、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少数股东通过所谓的“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署“委托投资协议”,确立代持股关系;

三、“壳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东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这些公司对实际运营公司投资,自然人股东间接持股;

四、由信托机构代位持股。

 

在税法上,没有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这一概念,税法上的股东是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时所显示的股东名册。一旦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时所显示的股东名册发生变更,需要根据股权转让相关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代持股东取得分红也要扣缴个税。

 

 

关于分红的问题六

 

我企业投资于乙公司,2020年12月份根据股东会决议,我公司应取得利润分红100万元,2021年6月份该笔分红会到账。请问企业所得税上该笔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何时?

答复:

2020年12月份确认收入:

借:应收股利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100万元

2021年6月收到: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应收股利 100万元

提醒: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关于分红的问题七

 

自然人股东甲,2020年12月份根据股东会决议,应取得利润分红100万元,2021年6月份该笔分红会到账。请问个人所得税上该笔分红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何时?

答复:

支付所得时履行扣缴义务,因此个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次取得分红的日期。

参考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也曾经明确: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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